该事项属于跨省通办中的“新生儿出生登记”,需同时符合新生儿在境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为境内人士且为同民族、婚内生育、父或母为户主且随父或母在家庭户内申报出生、姓氏随父或母且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的条件,并准备以下材料前往就近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父母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父母结婚证;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居住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