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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养老+医疗+失业)

时间:2022-10-11 11:53: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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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不区分市民户籍,深圳市除外,深圳市需办理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2021年4月1日起,广东省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由最后参保地合并归集。(出自《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不再转移业务信息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66号)

 

清远市养老保险转到深圳市:请咨询深圳市

深圳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清远市:请咨询转入地社保局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1)非清远户籍转入条件

①外省户籍:在广东省内参保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目前在清远正常参保,且清远是最后参保地。

②省内外市户籍:目前在清远正常参保,且清远是最后参保地。

2)清远户籍转入条件:目前在清远正常参保。

办理流程:到转出地社保局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凭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户口簿前往转入地社保局办理省外转入申请手续,社保局审核材料后出具(转移联系函》;将邮寄参保人的《转移联系函》至对方社保局(转出地社保局)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办理流程:到转出地社保局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凭《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局开具《转移联系函》;带《转移联系函》和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局即可办理。(备注:若转入地社保局将联系函邮寄或发到转出地社保局,则不需要本人携带联系函。)

【注意】

①跨省社保关系转出业务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转入地社保局出具的参保证明原件到所属社保分局办理。

②一般情况下跨省社保关系转出业务须历时3至6个月。

 

网上办理途径为:12333APP、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一)12333APP暂时只支持办理跨省养老保险转移

1、下载“掌上12333”APP,点击右下角“我的”,注册后登录;

2、点击“服务”,在“社保关系转移”栏目中选择“社保转移开通地区查询”,可查询经办机构是否开通网上申请服务;

3、查询待转入地已开通网上申请服务的,点击“社保转移申请”,申请办理社保转入手续;

4、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转移信息”,准确填写转入地和转出地并提交申请;

5、申请完毕后,请耐心等待后续转移业务办理;查询受理审核结果,点击“社保转移申请申核结果查询”,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将开户后续 转移接续流程。点击“社保转移进度查询”可查询社保转移进度。

 

(二)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暂时只支持办理跨省养老保险转移

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申请,目前全国所有地市均已开通关系转移网上申请功能。具体流程如下:

1、搜索网址http://si.12333.gov.cn进入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2、在首页导航栏点击“关系转移”选项卡,进入专题页面
3、选择“社保转移申请”,在线填写参保人基本信息和转移信息,通过认证后即可完成申请

申请之后,可以登录“社保转移申请审核结果查询”“社保转移进度查询”这两个模块实时跟踪办理进度。除此之外,电子社保卡相关联的公众号和小程序均提供转移申请服务。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转入:

办理条件:目前在清远正常参保。(不分户籍,统一办理条件及流程)

办理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办理情况)

           2、委托书、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办情况)

           3、提供原参保地转移凭证(转医疗保险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失业保险提供《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审核是否符合转入。

办理地点:转入地社保局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转出:

办理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办理情况)

           2、委托书、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办情况)

           3、在转出地社保局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地点:转出地社保局   


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纳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因此,超过36个月一次性补缴社保需符合上述规定才可跨省转移。

 

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文 第四条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 第二条规定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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