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清远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不设起付标准,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人选定的一级及以下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 55%,如普通门诊定点在清新区,则不能在杨梅镇普通门诊报销。 住院待遇:在省内医保定点医院均能直接报销,本地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如下:一级医院500元(基层卫生院3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200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异地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如下:一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三级医院1600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