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女职工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可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业务,办理材料:本人社保卡原件、出院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原件(需加盖医院公章)、住院医疗费用清单(需加盖医院公章)、发票、结算清单等(如分娩时间为2022年12月4日前还需携带生育登记证明)。 二、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5号)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参保人享受的生育津贴超过30天的,原则上按月发放,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按规定连续参保。产假或休假结束后向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可一次性拨付。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