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已建立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制度,目前,我市暂未与相关保险公司合作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我市医保部门是否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惠民商业保险产品,将视其他市开展的情况,经充分调研论证并结合省医保局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