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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相关的问题

时间:2022-08-11 06:38:5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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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医保发[2020]1号)第二条:“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征收,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合计7%(其中职工医疗保险6%、生育保险1%),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2%”。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医保[2020]1号)第七条:“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和条件与职工医疗保险一致,即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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