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原新农村合作医疗已于2011年归并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符合“高血压”门诊特定病种的申请条件,可提供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相关资料到门诊特定病种认定医疗机构进行认定,认定后可按相关规定享受“高血压”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本市具有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包括:清远市人民医院、清远市中医院、清远市妇幼保健院和辖区内各县级人民医院等。
我市原新农村合作医疗已于2011年归并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符合“高血压”门诊特定病种的申请条件,可提供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相关资料到门诊特定病种认定医疗机构进行认定,认定后可按相关规定享受“高血压”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