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答:
根据清远市医保政策有关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在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5%,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未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降低部分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487元)设置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60%,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省外就医医疗费用以及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的省内就医医疗费用不纳入倾斜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可在联网医疗机构按相应的待遇进行一站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