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保相关政策,清远市参保人因病情需要按规定转诊到一级(不含一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普通门诊就诊费用报销比例为:二级医院30%,三级医院20%,由转出门诊机构负责报销;参保人自行到非本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