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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户籍居民,购买了清远的居民医保,目前门诊定点的是乡镇卫生院。最近在清远市人民医院住院了,确诊的病是一种慢性心脏病,需要长期吃药,但是这个病不在目前的常见慢病目录,医生说不能办理慢病定点,出院以后,要定期到清远市人医复查和吃药。这种情况,后期复诊是否能在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开转诊单,然后再到清远市人民医院门诊复查和开药,享受医保报销减轻家庭负担呢?如果可以,报销比例是多少?

时间:2024-10-11 20:57:34 来源:清远发布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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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答:

       根据医保相关政策,清远市参保人因病情需要按规定转诊到一级(不含一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普通门诊就诊费用报销比例为:二级医院30%,三级医院20%,由转出门诊机构负责报销;参保人自行到非本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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