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住宅用房必需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同时宅基地选址必须在村庄居民点建设用地内,不得占用耕地、规划城市道路等非建设用地范围内。另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20年1月1日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第二批)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130号)要求,将针对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委托清城区、清新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可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咨询。
农村自建住宅用房必需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同时宅基地选址必须在村庄居民点建设用地内,不得占用耕地、规划城市道路等非建设用地范围内。另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20年1月1日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第二批)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130号)要求,将针对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委托清城区、清新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可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