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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清远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部门预算公开

时间:2017-02-10 09:06:00 来源:市红十字会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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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清远市红十

字会备灾救灾中心

部门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清远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清远市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开展备灾救灾和社会救助活动;

   (二)开展各种社会募捐活动;。

   (三)接受境内外捐赠款物;

   (四)管理和发放备灾救灾款物等。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单户预算,仅包括本级预算,本部门无下属单位。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清远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成立于1998年8月,公益一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单位内设备灾救灾仓库。2017年,本单位退休人数2人,在编在职人数6人,其中3人为行政管理人员,1人为专业技术人员,2人为技术工岗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号12441800707509839Y,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连江路53号120指挥中心大楼2楼。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收入预算97.58万元(无上年结转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7.58万元,比上年增加10.32万元,增长11.83%,主要原因是财政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财政拨款;支出预算97.58万元(无上年结转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7.5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0.58万元,项目支出17万元,具体为工资福利支出49.5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6.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2.64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9万元;比上年增加10.32万元,增长11.83%,主要原因是财政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财政拨款。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4.1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万元,包括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3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接待费1.1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非行政单位无安排机关运行经费。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9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9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车辆1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1辆;无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7年,清远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无纳入2017年度绩效评审范围的支出项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 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市直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公务用车购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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