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地方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职责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接受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主要职能是:(一)确定全市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二)对叛国、分裂国家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依法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五)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六)依法对刑事执行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八)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手。(十)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十一)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各级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实施相关人员的管理办法;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和考核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班子成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或不批准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管理市检察院、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十二)组织领导全市检察系统的纪检监察和宣传工作。(十三)承办其他应由市检察院负责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
市检察院内设政治处、反贪污贿赂局(待转隶)和23个内设机构;政治处、办公室、侦查监督一科、侦查监督二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待转隶)、侦查一科(待转隶)、侦查二科(待转隶)、职务犯罪预防科(待转隶)、举报综合指导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罪案举报中心(待转隶))、反渎职侵权局(待转隶)、反渎职侵权侦查一科(待转隶)、反渎职侵权侦查一科(待转隶)、刑事执行检察局、驻英德监狱检察室、驻清远监狱检察室、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中心、计划财务装备科、监察室、直属行政单位:司法警察支队。截至2017年底,本院地方财政实际供养人数离退休人数为37人,政府购买服务人数为47人。没有其他下属机构。
三、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
我院2018年财政预算拨款总额为900.89万元,比上年增加135.61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离退休人员工资普调,导致人员经费支出增加;二是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增加,导致专项经费增加。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
该项目经费在省级部门预算安排并公开。
五、政府采购预算经费
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专项经费358.23万元。
六、“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该项目经费在省级部门预算安排并公开。
七、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学校的学费收入、医院的医疗收入等。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如饭堂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八、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九、政府性基金收入(非税收入部分):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十、专项收入:单位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特定来源,并规定有专门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如教育部门的高等学校学费、公安部门的驾驶许可考试费等。
十二、罚没收入: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款,没收物质、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十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单位经营、使用国有财产等取得的收入,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企业上缴的利润(股息、红利)、国有资产转让或出售收入等。
十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包括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海域使用金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特种矿产品出售收入等。
十五、其他收入(非税收入部分):除上述非税收入外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乡镇自筹收入等。
十六、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七、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八、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机关服务(项):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十九、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二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二、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十三、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但军事方面的耐用消费品和设备购置费、军事性建设费以及军事建筑物的购置费等在本科目中反映)。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二十四、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等。
二十五、伙食补助费:反映单位发放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如误餐补助等。
二十六、绩效工资:反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二十七、购房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二十八、“三公”经费支出口径:
“三经费支出口径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1)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包括:1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二十九、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口径
机关运行经费反映为保障单位运行财政拨款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