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清远市民宗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
(三)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挂钩扶持和民族地区扶贫工作。
(四)组织拟订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问题,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五)负责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六)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爱国爱教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指导基层宗教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八)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指导民族、宗教团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
(九)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族宗教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负责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党务、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市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选拔推荐、培养工作。
(二)民族科
负责民族业务工作;参与研究草拟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及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以及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其他有关事务。
(三)宗教科
负责宗教行政执法,对宗教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宗教团体和寺庙宫观等的管理,协助做好全国和省、市级重点文物寺观的修建和保护工作;防止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查处违法乱建寺观庙宇和违法宗教活动。
第三部分 清远市民宗局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清远市民宗局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2018年总收入合计5,043,560元;支出总计5,043,560元。
二、关于清远市民宗局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入合计5,043,560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三、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1.支出构成
2018年度支出预算5,043,560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471,120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572,440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和服务支出0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元。
2.项目支出安排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项目支出(专项经费)1,882,244元,比2017年增加942,244元,主要是少数民族运动会体育竞赛专项支出950,000元。
3.“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合计11万元,与2017年预算持平。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0万元,与2017年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与2017年预算持平。
公务接待费预算6万元,与2017年预算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