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第十三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应当抄送无线电台(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2、《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
省和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台站审批权限指配呼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教练员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25号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2812号文件)和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粤费XS1037(3-1), 粤费XS1037(3-2), 粤费XS1037(3-3)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如下:
(一)集群无线电调度系统(地市范围):2000元每频点;
(二)无线电电话系统:150元每站;
(三)电视台(地级级、县级台):10000元/5000元;
(四)广播电台(地级级、县级台):500元/100元;
(五)船舶电台:1600总吨位以上船舶2000元每艘,1600总吨位以规划船舶1000元每艘,功率≥20马力的渔船100元每艘;
(六)微波站:
1、工作频率10GHz以下: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2、工作频率10GHz以上: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3、有线电视传输(MMDS)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4、有线电视传输(MMDS)3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七)地球站:25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八)无线电接入系统
1、1.8-1.9GHz 频段(FDDTDD方式):150元每基站;
2、450MHz频段:500元每频点每基站;
3、450MHz模拟无线电接入(村村通工程):250元每频点每基站;
4、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频段)75元每站;
5、3.5GHz 地面固定无线电接入系统:1000元每频点每基站;
(九)扩频系统2.4 GHz、5.8GHz频段:每站每兆赫;
(十)线电数据频段:800元每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