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范围内经营单位和企业
堤围防护费标准的通告(清府〔2009〕9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以及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工作,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范围内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的堤围防护费由清远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二、征收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河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户。
三、市区范围包括清城区、清远经济开发区辖区内。
四、清远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表
征收对象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房地产企业 |
营业(销售)总额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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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保险企业,银行,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
上年(利息、保险费、业务)收入 |
1.3‰ |
银行指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的政策性银行 |
三、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社会服务等企业 |
营业(销售)总额 |
1.3‰ |
外贸企业按企业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7‰计收 |
四、发电企业 |
年电力总产值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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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供电企业 |
年售电收入总额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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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 |
营业(销售)总额 |
0.5‰ |
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商业企业 |
七、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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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金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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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年.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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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资金2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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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年.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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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资金40000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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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年.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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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农民耕种和经济作物的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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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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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缴纳地点:清远市地税局各征收单位。
六、缴费时间:每季后15天内到各缴费地点申报缴纳。
七、逾期缴纳或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本通告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清远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