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2012〕91号
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本市财政核拨、财政核补、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2.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
3.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4.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
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在我市范围内,非同级财政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或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为单位领导而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形。
5.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硕士学位以上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配偶;
本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由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和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认可审批。
6.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是当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协调、组织、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
(四)事业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领导、人事部门、纪检监察、职工代表及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相应学历要求:招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四、招聘程序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聘计划和招聘工作方案的制定。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的编制和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的增人计划及规定的岗位设置内进行。
2.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制定。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于每年6月30日或
(二)招聘方案的制定和发布。
1.招聘方案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招聘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2.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单位名称、简介;招聘的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与资格条件(招聘的对象范围及岗位要求);岗位的薪酬与相关待遇;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需要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的时间、地点、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体检和考核的要求;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招聘方案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
4.招聘方案公告后不得擅自更改。招聘方案需要更正的,应当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正内容和理由,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同时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5.公告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公开招聘的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的方式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聘人员应当在网上填写《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打印笔试准考证或者面试通知。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在面试前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公开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的,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接受报名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发给笔试准考证或面试通知。
5.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党纪政纪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四)考试。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工作由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下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试的试题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委托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统一命制,并采取封闭式进行。
2.考试一般采取笔试加面试的形式进行。笔试内容为公共科目或者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相结合。面试方式除结构化答问环节外,对实际操作要求较高的特殊岗位,可设计实际操作测试或测评等环节。
3.笔试结束后,由考试组织单位组织评卷并划定最低分数线,考试成绩在政府人力资源信息网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同时公布,并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足这一比例的,先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仍然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参加面试。
4.考生对自己的笔试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信息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考生查分登记表》,送考试组织单位申请查分。每个考生只能申请查分一次。
分数核查的范围限于:
(1)主观题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的;
(2)客观题答题卡作答而无考试成绩的;
(3)有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查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核查需要更改分数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改网上公布的分数,并通知因更改分数受到影响的考生。
5.面试实施办法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考试组织单位负责组成面试评委小组进行考评。评委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实行结构化面试的评委,评委可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骨干以及有关专家担任。必要时,也可以从相应专业的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6.考生应当在面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考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面试候考室的,视为放弃面试;面试使用统一试题的,面试期间应当对考生实行封闭式管理。
7.面试评委小组应当在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8.考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若设专业科目,公共科目成绩为20%,专业科目成绩40%),面试成绩占40%。如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计分方法,必须考试前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示。
岗位特殊需要的人才,经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后,公开招聘岗位和所需资格条件,允许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其面试成绩作为考试最终成绩。
(五)体检和考核。
1.进入体检人员按照招聘岗位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等额确定。
2.体检应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粤人社发〔2010〕382号)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办法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执行。
4.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或应聘人员自动放弃聘用而致使出现空缺名额,可按照招聘岗位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六)公示与聘用。
1.拟聘人员按照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人力资源信息网上公示,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2.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填写《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连同体检结果、考核材料等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批。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批后发出《批准招聘通知》,招聘单位凭《批准招聘通知》办理列编、调(流)动等手续;新聘用人员凭《批准招聘通知》与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公开招聘的审批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征得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办理调(流)动手续。
3.经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一律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不再实行身份聘用管理。不管原来是何种身份,均应履行所聘岗位的职责,享有所聘岗位的待遇。合同期的确定及具体的管理办法,在国家未出台新的相关规定前,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规定执行。
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五、监督
(一)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二)除试题外,招聘工作应当做到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决定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三)各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六、纪律及法律责任
(一)对有下列违反本实施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或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因工作失误导致向社会公布的招聘方案出现重大错误影响公开招聘顺利进行的;
6.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7.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二)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不进行公开招聘,擅自聘用人员的,取消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中《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考生查分登记表》、笔试准考证和面试通知的表格式样可以在清远人才人事网上下载使用。
(二)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事业编制,事业单位招聘非编制内的后勤服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清人发〔2006〕144号)停止执行。
(四)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