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2010〕38号
印发清远市创建第九届
双拥模范城(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顺利开展我市创建第九届双拥模范城(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创建第九届双拥模范城(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清远市创建第九届双拥模范城(县)工作方案
为实现我市争创第九届全国和省双拥模范城(县)的奋斗目标,根据全国双拥办新修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围绕发展抓双拥,抓好双拥促发展”这一方针和主线,军地携手,团结一致,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深入开展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以优异的成绩争创第九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确保省双拥模范城(县)“三连冠”,推动我市“三个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新修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试行)》的规定,争创第九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确保省双拥模范城(县)“三连冠”的目标任务(详见附件)。
三、方法步骤
(一)建立健全双拥创建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1.成立清远市创建第九届双拥模范城(县)工作领导小组。(时间:5月20日前成立)
2.双拥办工作经费和创建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给予保障(时间:5月20前落实)
3.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时间:5月20日前建立)
(二)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1.召开“清远市创建第九届双拥模范城(县)动员大会”。( 时间:5月中旬召开)
2.各新闻媒体要在全市大力报道我市双拥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推出新时代爱国拥军典型。(时间:5月10日- 8月30日)
(1)开展向“广东省爱国拥军先进个人”吴全兰同志学习的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全市军民的国防观念和双拥意识。(由市委宣传部、清远军分区、清远日报社、清远广播电视台、清远广播电台广播中心负责)
(2)市、县(市、区)要推出1-2个拥军典型,部队要推出1-2个拥政爱民典型,使双拥共建学有典型、做有榜样。(由市委宣传部、清远军分区、清远日报社、清远广播电视台、清远广播电台广播中心负责)
3.设立永久性双拥宣传标牌。市创建办要在清远大道广清高速清远西出口设立1块T型巨幅宣传标牌、在凤城大桥头处设立1块大型宣传标牌、在市政府正门设立1块大型宣传标牌、在清远大道两旁用灯箱间隔宣传专栏打造双拥宣传1条街;市交通局负责在源潭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和公交车(的士)车身设置宣传标牌(标语);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在武广高铁清远站设置宣传标牌(标语);市公路局、市公安局、清远军分区、武警清远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民政局等单位要在各单位建筑物显眼处设置永久性宣传标牌。清城区政府要在主要交通路口和街道设立显眼的永久性宣传标牌;各县(市)分别要在辖区内主要交通路口和街道设立显眼的永久性宣传标牌,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时间:8月底前落实)
(三)突出创建亮点。
1.在双拥和国防教育上要产生显著效果。
(1)把双拥和国防教育落实到机关、工厂、农村、学校、连队,在“八一”前,援建10个基层连队图书室。(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时间:7月底前)
(2)7月底前,举办一次由市领导参加的国防教育军事日。(由市委宣传部、清远军分区负责)
2.在安置工作上要有新的突破。
全面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城乡一体化改革,使安置率和自谋职业率达到100%。(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时间:7月底前)
3.在支持部队现代化建设上要有新的举措。
组织发动50家经济效益较好的民(私)营企业,每家企业捐款1万元,建立“清远市非公组织双拥共建保障资金”。这些资金主要用于:一是为驻清部队办实事、好事;二是挂钩帮扶生活、住房和医疗困难的军烈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三是民(私)营企业与部队开展共建活动的有关支出。(由市工商联、市经信局负责,时间:7月底前)
4.在落实优抚政策上要有新的进步。
(1)8月底前,按高于省最低标准的20%提高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2)8月底前,机关、企事业单位与全市重点优抚对象结成帮扶对子,建立“一对一”帮扶关系,开展扎实有效的帮扶活动。(由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3)8月底前,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要有新举措。(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5.双拥共建工作有新突破。
(1)清远军分区、武警清远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分别要有1个双拥结对共建点,树立1个双拥结对共建典型,形成1篇有影响力的经验材料。(时间:7月底前)
(2)已被命名为《广东省双拥模范城》的县(市、区),要有2个非公组织双拥结对共建点,至少树立1个双拥结对共建典型,形成1篇有影响力的经验材料。(时间:7月底前)
(3)未被命名为《广东省双拥模范城》的县(市),要有1个非公组织双拥结对共建点,树立非公组织双拥结对共建典型,形成1篇经验材料。(时间:7月底前)
6.在支持驻地“三个文明”建设上要有新的作为。7月底前,组织一次开展扶贫助学或扶贫帮困系列活动。(由清远军分区负责)
7.在双拥宣传上要有新的内容。
(1)7月底前,组织一台大型军民文艺联欢晚会。(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
(2)每年的8月定为双拥宣传活动月。(由市委宣传部落实)
(四)定期开展检查督办。
1.做好自查工作。创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单位、驻清各部队要按照本方案,全面落实各项指标,在自查的基础上找出差距,查漏补缺。在全面达标的基础上,抓特点,抓特色,树立我市双拥工作的亮点。(时间:7月底前)
2.确保创建工作全面达标。8月上旬,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将组织工作组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好,对逾期没有整改好,省检和国检不达标的,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和具体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时间:8月30日前)
(五)切实做好迎检工作。
1.组织强势宣传报道活动。(时间:2010年7月1日-2011年3月30日)
(1)在省、市新闻媒体,争取国家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我市双拥创建工作。(由市委宣传部、清远军分区、清远日报社、清远电视台、清远电台负责)
(2)拍摄双拥创建工作电视专题片,在省、市电视台播出,并争取在中央电视台军事频道播出。(由市委宣传部、清远电视台、清远军分区负责)
(3)组织记者采写我市双拥创建工作长篇通讯报道,争取在《人民日报》、《解放军报》、《中国社会报》等中央新闻媒体上刊出。(由市委宣传部、清远军分区、清远日报社负责)
2.准备申报材料。各地、各单位、驻清各部队要把申报第九届全国、省双拥模范城(县)的材料(事迹)报市创建办,以便市创建办综合报省。(时间:9月10日前)
3.组织“清远市创建第九届双拥模范城(县)工作汇报团”,赴省、进京汇报创建工作。(市委、市政府、清远军分区领导,时间:9月底前)
4.召开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迎检工作。(由市创建办负责,时间:9月底前)
5.做好第九届“全国、省双拥模范城(县)”检查团的检查准备工作。(由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时间:省检10月1日-12月30日;国检2011年3月1日-3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驻清各部队要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抓好创建工作。要落实人员编制,配齐配强干部,保障办公经费,建立军地合署办公制度。要完善党委会议、军地联席会议制度。要定期召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双拥工作中都担负着重要职责,主要领导要总负责,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创建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双拥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二)要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部门、驻清各部队要按照本方案的《清远市创建第九届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表)的目标任务和标准,明确责任分工,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分工负责,各尽其职,切实把各自的职责尽到位、把承担的任务落实好。
(三)加大指导与督导力度。市双拥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积极动员各部门、各单位参与创建工作,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收集情况,定期检查指导各单位的创建工作,使创建工作稳步推进。各级、各单位、驻清各部队要加大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创建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找出问题,限期整改。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影响验收成绩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