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部门文件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8-15 16:01:00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
【字体:

清农农2019198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农田

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级农业农村局:

  现将《清远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科反映。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15日

 

 

 

清远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远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发挥我市作为全国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市的政策优势,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当前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18〕1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作流程指引〉和〈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作时段分布指引〉的通知 》(粤农农函〔2019〕3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效益,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建设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农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田建设项目。

  第五条 项目建设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鼓励农民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建设。

  第六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支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投入比例不低于财政资金投入的10%。

  第七条 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推进耕地整合治理。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田建设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

  编制的农田建设规划,应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以及省农田建设规划衔接。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评审全市申报的农田建设项目。对评审通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单个项目规划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相对连片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几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规划范围内适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耕地数量不硬性规定基本农田面积或比例。在连片实施范围内已进行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对区块内剩余的尚未建设的地块允许按照填平补齐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项目支持对象积极性高,自愿申报。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提出项目申请。经村民一事一议方式讨论通过的农田建设项目,以经济社或经联社名义书面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向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中应包括主要项目建设内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记录等附件。

  专业大户(自然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项目,由新型经营主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项目,镇人民政府主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会议决定是否履行村民民主议事程序以及筹工筹劳的适用范围进行审核。对新型经营主体申报的项目,镇人民政府主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核。

  镇人民政府要实地考察项目情况,了解村民意愿,对议事项目的合规性负责。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农业农村局。

  (三)入库。县农业农村局将镇人民政府报送的项目纳入该县项目库。

(四)编制规划设计文件。县农业农村局每年根据年度规划从项目库中确定年度项目,并逐级通知至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测绘勘察和规划设计工作。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文件必须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设计文件完成后应当在项目涉及的村组进行公示。

规划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报告(项目区现状及总体设计,项目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综合经济效益,实施措施等)、设计图(项目位置示意图、项目区现状图、项目规划布局图和项目工程设计图等 “四图”)、其他附件(农民愿意支持配合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等)。

(五)上报项目规划设计文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并按时将项目规划设计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测绘和规划设计选定。

  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农田建设项目,由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和规划设计单位(其中,测绘单位须具备丙级以上资质,规划设计编制单位须具备丙级以上资质)。

  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由项目实施主体直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测绘和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评审。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上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立项审批。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逐级批复至项目所在人民政府。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项目要求当年立项,当年实施,次年3月底前完工。

第十七条 经批准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对于必须招标的单项工程(施工单项投资财审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由镇人民政府牵头办理有关招投标事宜。

对于未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自筹资金。项目自筹资金可以采取投入现金或筹工筹劳方式。

  第十九条  施工管理。

(一)农田建设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局选定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二)农田建设项目要明确项目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并报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监管主体。

(四)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竣工后单项工程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提供项目资金的审计报告,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复核资料编制,以书面文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财政、水利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全面初验,形成完整的图纸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田建设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建设任务、建设投资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级农业农村局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市对县级的检查验收,主要通过审阅全部资料、现场抽查工程质量和数量,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及资料的完整性。

第四章 项目管护和报备

  第二十四条 各要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组卷、存档。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分阶段报备制度。其中,年度任务分解、资金下达、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预算审批、验收信息等,按上级规定在有关管理系统中报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必须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指导,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纠正,做好工程质量巡查记录并跟踪整改落实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实施情况月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主体于每月2日前,向镇级报送经监理单位审核的上月项目实施等情况,并对所报资料、进度等情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镇及时汇总报县级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局统计汇总后,于每月5日向市级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当定期指导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应当作为分配农田建设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能分工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财政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终止项目。

  第三十三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需逐级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前款所称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

  第三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8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15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