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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时间:2019-12-18 09:18:3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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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33部门《印发〈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427号,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3部委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粤发改信用〔2017〕275号)的要求,扎实开展对海关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完善我市进出口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本合作备忘录。

    一、联合惩戒对象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2018〕237号)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明确推送企业信息的内容和方式

    (一)推送内容。

    海关按照上级有关标准要求推送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信息,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企业注册编码、企业名称、首次注册日期、注册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企业经营类别以及企业调整信用等级的有关情况。

    (二)推送时间。

    在每月10日前按程序和规范推送。

    (三)推送方式。

    清远海关负责将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信息以及企业调整信用等级的有关情况推送至清远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清远市两建信息综合管理与应用平台),供各单位查询。各相关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并及时将实施惩戒的情况通过清远市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反馈。

    三、海关失信企业信息公布

    将海关失信企业信息在海关门户网站、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信用清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四、联合惩戒的措施

    针对《合作备忘录》的惩戒措施,结合有关事权划分,清远海关依法对海关失信企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具体如下:

    (一)海关惩戒措施。

    1.适用较高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布控查验或者实货验估)。

    2.实施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3.实施加工贸易重点监管。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二)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惩戒措施

    5.在一定期限内,对有走私罪的海关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7.将海关失信企业相关信息依法依规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

    (三)清远市税务局惩戒措施

    8.在出口退税管理方面严格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惩戒措施

    9.对违法违规的固体废物进口企业,提高监管频次,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五)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惩戒措施

    10.对有拖欠缴海关应缴税款或应缴罚没款项情形的海关失信企业,在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的,限制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11.限制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出让产权交易。

    (六)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清远市林业局惩戒措施

    12.限制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使用国有林地,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申报草原征占用审批,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七)清远市公安局惩戒措施

    13.对有拖欠海关应缴税款或者应缴罚没款项情形的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未按规定缴清相关款项或提供有效担保前,阻止其出境。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执行。

    14.对有拖欠缴海关应缴税款或应缴罚没款项情形的海关失信企业,在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八)清远市商务局惩戒措施

    15.对有拖欠缴海关应缴税款或应缴罚没款项情形的海关失信企业,在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九)清远市发改局惩戒措施

    16.将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戒黑名单的失信信息作为限制有关商品进出口配额分配。

    17.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时,依法依规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18.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清远市中心支局惩戒措施

    19.不予适用外汇部门A类企业管理。

    20.对有走私行为、走私罪的海关失信企业,直接列为外汇部门C类企业管理,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1.在一定期限内,将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惩戒措施

    22.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限制注册,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十二)清远银保监分局惩戒措施

    23.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4.将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25.将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26.在审批保险公司设立时,将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7.对有拖欠缴海关应缴税款或应缴罚没款项情形的海关失信企业,在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的,限制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十三)清远市财政局惩戒措施

    28.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9.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时,依法依规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十四)清远市科技局惩戒措施

    30.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十五)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清远市交通局、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惩戒措施

    31.对有拖欠缴海关应缴税款或应缴罚没款项情形的海关失信企业,在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十六)清远市人社局惩戒措施

    32.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时,依法依规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十七)清远市国资委惩戒措施

    33.依法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34.对有拖欠缴海关应缴税款或应缴罚没款项情形的海关失信企业,在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的,限制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35.限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36.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时,依法依规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37.限制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十八)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惩戒措施

    38.限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十九)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惩戒措施

    39.对有拖欠缴海关应缴税款或应缴罚没款项情形的海关失信企业,在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的,限制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40. 限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二十)清远市委网信办惩戒措施

    41.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由市网信办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清远市文明办、清远市总工会、清远市妇女联合会惩戒措施

    42.一定期限内,限制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五、加强对外宣传

    为稳步推进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力,清远海关将在市文明办的组织牵头下与各参与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新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联合惩戒措施落实的情况和典型事例,形成反面警示的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在广大进出口企业中产生守法便利的带动作用,提高进出口企业守法诚信的意识,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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