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市交〔2019〕46号
关于印发《清远港港口章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港港口章程》已经市政府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29日
清远港港口章程
委托单位: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编制单位: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2017年11月
前 言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本章程进行了行政机关内部征求意见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完成。
截止2017年8月4日,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0件,行政机关内部征求意见的复函20封,并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对本章程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2017年10月13日,编制单位在清远市组织召开了《港章》专家评审会,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本章程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目 录
第一章 港口位置及区域.............................................................. 1
第一条 港口位置........................................................................ 1
第二条 港口区域........................................................................ 1
第二章 港口设施及集疏运保障................................................. 1
第三条 码头及机械设施............................................................ 1
第四条 水域布置........................................................................ 3
第五条 航道和枢纽.................................................................... 5
第六条 港口集疏运保障............................................................ 5
第三章 港口管理组织及相关部门............................................. 6
第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6
第八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构................................................ 7
第九条 其他监督管理机构........................................................ 7
第十条 其他涉港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港口岸线及港口建设管理............................................. 9
第十一条 港口岸线布置............................................................ 9
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管理.......................................................... 11
第十三条 港口建设管理.......................................................... 12
第五章 航道与航行管理............................................................ 12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 12
第十五条 船舶航行与靠泊...................................................... 12
第十六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 13
第十七条 航道与航标维护...................................................... 13
第十八条 港内水域交通事故及船舶污染事故处理.............. 14
第六章 港口经营........................................................................ 14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资质.......................................................... 14
第二十条 港口理货.................................................................. 15
第二十一条 港口客运.............................................................. 15
第二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 15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基本义务.......................................... 16
第七章 港口安全与环境保护................................................... 17
第二十四条 港口设施保安...................................................... 17
第二十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17
第二十六条 港口环境保护...................................................... 18
第二十七条 港口畅通保障...................................................... 18
第八章 港口应急救援................................................................ 19
第二十八条 港口应急管理...................................................... 19
第二十九条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9
第九章 港口服务........................................................................ 20
第三十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0
第三十一条 港航信息服务...................................................... 20
第三十二条 废弃物处理服务.................................................. 20
第三十三条 船舶修造服务...................................................... 20
第三十四条 船舶供应服务...................................................... 21
第三十五条 水上救助、打捞服务.......................................... 21
第十章 港口禁止与限制............................................................ 21
第三十六条 港口禁止.............................................................. 21
第三十七条 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工程作业限制.. 21
第十一章 附则............................................................................. 22
第三十八条 相关说明.............................................................. 22
第三十九条 章程解释.............................................................. 22
第四十条 发布日期.................................................................. 22
附录一 港口主要码头现状...................................................... 23
附录二 港口锚地规划坐标...................................................... 25
附录三 北江、连江航道水利枢纽一览表.............................. 26
附录四 港口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联络表...................... 28
附录五 清远市主要港口企业名录一览表.............................. 29
附录六 主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30
第一章 港口位置及区域
第一条 港口位置
本港位于中国广东省中北部,地处北江中游,地理坐标为东经111°55’~113°55’,北纬23°23’~25°12’。
第二条 港口区域
(一)港口水域
清远市所辖北江、连江及其他通航水域即为港口水域。北江水系分布在清远市的主要支流有连江、潖江、滨江和翁江,大小河流共计24条。本港岸线资源主要分布在北江和连江,其中北江流经清远市境166km,连江181km。
(二)港口陆域
本港现划分为清远港区、英德港区、阳山港区、连州港区四大港区,各港区陆域港界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章 港口设施及集疏运保障
第三条 码头及机械设施
本港现有泊位123个,年综合通过能力1419万吨,其中集装箱通过能力10万TEU,客运通过能力353万人次;规划建设货运泊位117个。
各港区码头及机械设施情况如下:
(一) 清远港区
清远港区位于北江下游,是清远港的重点发展港区,主要承担清远市内外贸集装箱、矿建材料、大宗散货、件杂货运输和旅游客运。全区共有主要货运泊位12个,客运泊位29个,最大靠泊能力为1000吨级,规划建设货运泊位69个。
港区主要码头机械设施配备情况如下:
1、清远珠江货运码头配有1台45吨级固定式起重机和1台35吨级固定式起重机;
2、清远粮库码头配有1台吸粮机;
3、广东清远广英水泥有限公司专用码头配有1台15吨级门座式起重机;
4、清远旺角港口发展有限公司码头配有3台45吨级固定式起重机和2台10吨级固定式起重机;
5、清远市高隆达码头配有2台40吨级固定式起重机。
(二)英德港区
英德港区位于北江中游,全区共有主要货运码头泊位31个,最大靠泊能力为1000吨级。全区年综合通过能力为827万吨,其中集装箱8.5万TEU,规划建设货运泊位47个。
港区主要码头机械设施配备情况如下:
1、英德明珠货运码头配有1台5吨级门座式起重机、1台16吨级固定式起重机和1台45吨级固定式起重机;
2、台泥(英德)水泥有限公司专用码头配有2台10吨级卸煤机、1台皮带机和4台装船机;
3、英德龙山水泥有限公司专用码头配有2台10吨级卸船机和2台装船机;
4、英德市联航水运有限公司东堓咀货运码头配有1台5吨级固定式起重机;
5、英德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码头配有1台350吨级岸壁式装卸桥、1台10吨级门座式起重机和4台装船机。
(三)阳山港区
阳山港区位于连江中游,上世纪90年代前,依托连江梯级水道,水路运输发展为全区对外的主要运输方式。近年随着陆路运输的发展以及水运货源的减少,原有码头已被遗弃或改造他用,现无正规装卸作业码头。全区规划建设货运泊位7个。
(四)连州港区
连州港区位于连江的最上游,从1959年起,先后建成了双溪亭码头、城东码头,水路运输发展为全区对外的重要运输方式。近年随着陆路运输的发展以及水运货源的减少,原有码头已停产或改造他用。全区规划建设货运泊位4个。
清远港各港区主要码头现状统计见附录一。
第四条 水域布置
(一)锚地
为满足清远港船舶服务需要,规划布置三处锚地——新港锚地、英城锚地和白沙洲锚地,分别位于清远港区新港作业区、英德港区英城作业区和河头作业区的下游水域。
各锚地规划坐标见附录二。
(二)码头前沿水域
1、清远港主要码头港池水深情况如下:
(1)清远港区
① 清远珠江货运码头港池水深约8m;
② 清远粮库码头港池水深约8m;
③广东清远广英水泥有限公司专用码头港池水深约5~6m;
④清远旺角港口发展有限公司码头港池水深约4m;
⑤高隆达码头港池水深约4m。
(2)英德港区
① 英德明珠货运码头港池水深约4~4.5m;
② 台泥(英德)水泥有限公司专用码头港池水深约2.8~3m;
③英德龙山水泥有限公司专用码头港池水深约4~4.5m;
④英德市联航水运有限公司东堓咀货运码头港池水深约5m;
⑤英德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码头港池水深约4~5m。
2、各港区码头前沿水域规划情况如下:
(1)清远港区
北江航道上作业区规划靠泊1000吨级集装箱船,码头前沿设计水深3.7m;支流航道上作业区规划靠泊500吨级散杂货船,码头前沿设计水深2.8m。
(2)英德港区
北江航道上作业区规划靠泊1000吨级干货船和1000吨级集装箱船,码头前沿设计水深3.7m;连江航道上作业区规划靠泊100吨级散货船,码头前沿设计水深1.5m。
(3)阳山港区、连州港区
规划靠泊100吨级散货船,码头前沿设计水深1.5m。
第五条 航道和枢纽
(一)航道
清远市境内的北江、连江通航水道长达347km。
北江目前航道等级为Ⅴ级,维护水深1.3m,航宽40m,常年可通航300吨级船舶,丰水期可通航500吨甚至更大吨位的船舶。
连江目前航道等级为VI级,航道尺度为1.2m×30m×180m,常年可通航100吨级货船。
规划北江常年通航1000吨级船舶,连江常年通航100吨级船舶。
(二)水利枢纽
北江建有白石窑、飞来峡、清远3座航运枢纽。连江建有龙船厂、界滩、黄牛、黄燕、花溪、较剪陂、青莲、青霜、蓑衣滩、黄茅峡、架桥石、西牛12座航运枢纽。
各水利枢纽情况见附录三。
第六条 港口集疏运保障
清远市已初步形成以公路、铁路和内河水运等运输方式为主的现代化交通运输体系。
(一)水路
本港货运主要包括煤炭、水泥、矿建材料等散货和集装箱,运输航线以珠江三角洲地区及港澳航线为主;客运以沿江短途旅游客船为主。
(二)公路、铁路
公路——本港口作业区后方公路网较顺畅,已建成的广清、京珠、广乐高速、G106、G107、G323国道及规划建设的公路相接,将组成“五纵三横一联”的主骨架、“八纵八横十联”主干线公路体系。铁路——京广铁路自北向南贯穿清远市,沿途设有英德、源潭、银盏三个主要站点与全国铁路网接通,共同构成清远市对外沟通及港口集疏运的重要通道。
在清远港区,新港作业区后方连接市政道路北江四路,从而与广清高速、国道G107相接;清新作业区和正江作业区后方连接清四公路,从而与广清高速、清连高速相接;回岐作业区后方连接县道365,从而与广清高速、清连高速相接;石角作业区疏港公路规划与清三公路相接,再转接广清高速;公务码头泊位区通过北江大堤公路与北江四路相接;客运旅游码头紧靠清飞公路;飞来峡作业区和潖江作业区后方有S253通过,可转接广乐高速。
英德港区位于北江沿岸,北江两岸已有较完善的公路网,疏港公路主要依靠沿江走向的省道S253、X381,以及英佛公路、京珠高速、广乐高速及规划建设的汕昆高速等,其中连江口作业区与河头作业区后方紧靠省道S253。
阳山港区位于连江中游,疏港公路主要依靠清连高速、沿江走向的省道S247、S114和国道G107等主干公路。
连州港区已有三级公路与城南大道接通,其中龙潭作业区由县道连接省道S114和清连高速。
第三章 港口管理组织及相关部门
第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是清远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港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船舶代理、航道、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规划和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指导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科是清远市交通运输局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港口行政管理工作。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对外港口业务服务窗口设在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第八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远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管理部门)是本港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以及航海保障等职能的管理机构。
清远海事局派出机构有清城海事处、英德海事处、连江海事处。
第九条 其他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远海关是国家海关总署垂直管理的驻本港口岸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清远海关),依法对经本港口岸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实施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航行港澳的船舶要办理清关、结关手续,清远海关在本港的监管点设在清远港区珠江货运码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垂直管理的驻本港涉外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负责本港出入境船舶的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航行港澳的船舶进出本港,应向清远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手续。清远检验检疫局在本港的监管点设在清远港区珠江货运码头。
第十条 其他涉港管理机构
清远海事局船舶检验处是依法授权在本港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船舶检验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水上设施和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及签发检验证书工作,以及船舶焊工考试的组织等工作。
广东省北江航道局是广东省航道局设在本港航道、航标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航道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承担航道建设前期工作、建设计划的实施及航道建设的管理;负责有关航道行政审批,核查监督与航道有关的建筑物(设施)放线;负责航道机构管理船闸的船舶过闸费征收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道测绘工作;负责发布航道通告。
清远航标与测绘所、英德航标与测绘所和阳山航标与测绘所是广东省北江航道局派出机构,依照国家、省航道管理法规和规定,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承担辖区通航水域航标的设置、迁移和撤除工作;恢复漂流、流失、损坏的航标;承担辖区航道的测绘,向相关单位、船舶提供航道尺度的信息及变化情况,采集与航道有关的水文信息;承担航道机构管辖的船闸、拦河坝、航道站、抽纱组、机修班组和测量班组的操作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港口岸线及港口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港口岸线布置
清远市港口岸线主要分布在北江和连江沿岸。北江流经清远市境166km,连江181km。本港已利用岸线长度为3.1km,规划港口岸线和港口预留岸线长度分别为32.1km和10.5km。
各段岸线规划情况如下:
(一) 清远港区
1、飞来峡枢纽下游段全长约10km,属北江中游,岸线走向基本为WS向,规划有公共运输、物流产业及旅游休闲岸线。
2、飞来峡河段全长约9km,属北江中下游,岸线走向基本为EN转W向,水深约为3~10m,规划有客运、旅游休闲及旅游景观岸线。
3、飞来峡下峡口至凤城大桥河段全长约9km,属北江中下游,岸线走向基本为E-W向,约700~1000m,沿岸设有束水丁坝,规划为旅游休闲岸线。
4、凤城大桥至清远大桥河段包括凤城大桥至清远大桥两岸,全长约6km,属北江中下游,岸线走向基本为E-W向,约700~1000m,规划有客运、旅游休闲及公务码头岸线。
5、清远大桥至清远水利枢纽上游河段,全长约13km,属北江下游,岸线走向基本为EN转S向,顺直微弯,规划有普通货运、公共运输保障及LNG码头岸线。
6、清远水利枢纽至界牌河段全长约13km,属北江下游,岸线走向基本为N-WS向,水深约为2~3m,规划有公务码头、修造船码头及临港产业服务岸线。
7、支流正江河段全长1.235km,属洄澜桥下游,水深大于5m,规划为货运码头岸线。
(二) 英德港区
英德市岸线分为北江中游岸线和连江下游岸线,分为黎溪镇河段、连江口镇河段、英城河段、河头至白石窑河段、白石窑至大坑口河段和连江下游河段。
1、黎溪镇河段为横石圩上游至大樟村河段,全长约20km,属北江中游,岸线的走向基本为N-S向,河道微弯,规划为旅游休闲岸线。
2、连江口镇河段为大樟村至波罗坑段,全长约15.5km,属北江中游,岸线走向基本为EN转WS向,水深约为4~8m,规划有货运及旅游休闲岸线。
3、英城河段为波罗坑至白沙洲段,全长约22km,属北江中游,岸线走向基本为EN-WS向,岸线基本顺直,水深约为2~4m,规划有公共运输、外贸运输及公务和旅游休闲岸线。
4、河头至白石窑河段全长约13km,属北江中游,河道走向呈“S”型,河道弯曲,坑口咀段河中有沙洲,水深约为1~2m,规划有公共和临港产业服务岸线。
5、白石窑至大坑口段为白石窑大坝上游至英红镇、沙口镇全段,全长约30km,属北江中游,岸线走向基本为WS向,规划为港口预留发展岸线。
6、连江下游河段河宽约为100~300m,个别山间河谷段较窄,河宽不足60m,规划为港口预留岸线。
(三) 阳山港区
阳山港区位于清远市阳山市,连江从西北向东南斜贯阳山市中部,境内全程约104km。
1、石螺村段位于黄牛航运枢纽下游,属连江中上游,全长约20km,走向基本为W-E向,水深约为3m,规划岸线500m。
2、高村段位于阳山市城区南部,属连江中游,岸段顺直,水深约为2.0~3.0m,规划岸线1100m。
3、水口镇段位于水口镇大桥上、下游左岸段,岸段由N转向,水深约为2.0~3.0m,规划岸线1830m。
4、青莲码头段位于连江与岭背河出口交汇处,水深约为1.5m,规划岸线430m。
(四) 连州港区
1、城南大桥下游岸段位于清远市连州市下游区,岸线基本顺直,水深约为1.2~3m,规划岸线830m。
2、龙潭镇岸段水深约为2~4m,规划港口岸线450m。
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管理
在本港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港口经营人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经核准后报港口管理部门会同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等管理部门审批。
在本港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深水岸线的,港口经营人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港口深水岸线使用申请。港口管理部门在现场核查、申请材料核实后,转报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进行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港口建设管理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港口建设项目如使用土地和水域,其经营人应依照国家有关港口、土地、水域使用、河道、航道、海事管理等规定办理。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港口经营人应按照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依法进行安全、卫生及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才能开工建设。
港口建设项目应办理港口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完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五章 航道与航行管理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
船舶进出本港,应当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部门依法对船舶的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船舶航行与靠泊
船舶在本港水域航行,应使用安全航速,以不危及其他船舶、设施安全的航速航行。船舶在本港靠泊码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坚韧牢固的缆绳,并随时注意松紧适度,以及气象和水流的影响,确保本船安全和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二)船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上下人员的安全;
(三)船舶应按照码头指定的泊位和顺序进行停泊;
(四)船舶应根据码头的靠泊能力进行靠泊。
第十六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本港,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进出港口。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办理定期申报手续。
第十七条 航道与航标维护
港内航道与航标维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进行管理。
(一)航道维护
进出本港的单位、个人均应自觉维护航道,禁止下列影响或者破坏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
1.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2.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3.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4.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5.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二)航标维护
船舶在港内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触碰航标。船舶触碰航标后应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港内航标的义务,禁止一切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发现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者漂失时,应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港内水域交通事故及船舶污染事故处理
船舶或设施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及请求援助要求等按《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同时启动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者程序,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
第六章 港口经营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资质
从事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港口经营活动的经营人,应向港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需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增加港口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或者数量,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二十条 港口理货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经营人应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港口客运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对上下船舶的车辆、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第二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在依法取得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港内相关从业人员应按《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为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需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经营人需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需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
(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
(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基本义务
港口经营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港口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按核定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二)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三)建立企业安全标准化体系,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港口生产安全;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所提供的港口服务;
(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六)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八)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港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七章 港口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 港口设施保安
清远港作为二类口岸,港口经营人应按照二类开放的口岸要求管理码头。港内服务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特殊用途船的码头,港口经营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第二十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取得作业批准。
船舶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经营人应与作业船舶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 港口环境保护
港口经营人应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港口环境污染和对人身健康的伤害。
港口经营人应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港口畅通保障
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疏港的紧急情况下,港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需服从疏港指挥。
第八章 港口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 港口应急管理
港口经营人应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港口企业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依法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港口经营人应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家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港口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港口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港口经营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相应流程实施应急处置。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向“110”联动(“122”、“119”)接报中心及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于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需及时补报,并保留事故相关证据。
港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九章 港口服务
第三十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本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企业可以接受托运人、收货人委托,代办订船、货物装卸、提取交付、报关报检报验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 港航信息服务
清远市航运信息服务依托北江路水联运信息平台,实时发布港航信息,为货主、船东提供信息服务,实现市场信息和港航生产的有效对接。
第三十二条 废弃物处理服务
本港部分码头接受船舶废弃物和油污水处理,实施处理的油污水种类为压船水、船底污水和化学污水。
第三十三条 船舶修造服务
港内共拥有修造船厂14家,可提供内河船舶修造服务。
第三十四条 船舶供应服务
本港可为进出港口的船舶供应燃油、润滑油和淡水。
第三十五条 水上救助、打捞服务
清远水上搜救中心为本港水域人命救助的协调组织机构。
12395为水上搜救报警值班电话。遇险船舶、人员可直接拨打电话报警。
第十章 港口禁止与限制
第三十六条 港口禁止
(一)港口危险货物禁止行为
禁止在本港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二)港口水域禁止行为
1、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2、禁止在本港水域、航道及附近滩地、岸坡进行不利于航道维护或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堆填、采掘、养殖、种植、爆破等活动;
3、禁止任何危害本港水域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工程作业限制
因工程建设等需在本港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相关单位、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相关说明
本章程资料统计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所涉及正文及附录中的港口水域、陆域、航道、锚地、港口设施等资料主要参考《清远港总体规划》修编稿完成。由于《清远港总体规划》修编稿正在报批,所涉及的资料以经批准后的《清远港总体规划》为准。今后相关内容的变动,将以活页形式公布。
由于河床冲刷演变,本章程所列主要码头的水深情况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测量为准。
第三十九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清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其他涉及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由相关行政管理机构作出解释。
第四十条 发布日期
本章程于2019年7月发布,于2019年8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附录一 港口主要码头现状
附录二 港口锚地规划坐标
港口锚地规划坐标表(1980西安坐标系)
附录三 北江、连江航道水利枢纽一览表
注:龙船厂航运枢纽建于1968年建成,枢纽各部建筑物明显破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正由连州市龙船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组织重建。
附录四 港口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联络表
附录五 清远市主要港口企业名录一览表
附录六 主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清远港总体规划》(修编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