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职能
(2019年调整)
(一)拟订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四套班子和市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二) 组织拟订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三)承担市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和市四套班子领导公务用车、接待用车和机动车辆的定编申报、更新、处置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市直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承担市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按规定指导市直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五)制订市直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和市直机关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承担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工作;承担市直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工作。
(六)指导市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
(七)拟订市四套班子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四套班子离退休领导干部和原清远县部分离退休人员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
(八)履行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职责,负责车辆编制、标准、更新、购置配备等管理工作(包括机要通信、应急、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指导下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九)按规定承担市直机关办公用品的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受委托承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
(十)承担市直机关办公区人民防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应急事务管理工作。
(十一) 承担清远国际会展中心的管理工作;承办市级重大活动和全市性会议的总务和经费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全市机关后勤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三)承办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