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农农函〔2020〕93号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农业领域“散乱污”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清远市农业领域“散乱污”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30日
(联系人:魏贤,联系电话:3364472,邮箱:nykj3364472@163.com)
清远市农业领域“散乱污”场所
综合整治工作指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清办发〔2018〕2号)、清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关于全市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2020年第1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清远市“散乱污”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函〔2020〕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职能,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进一步弘扬“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思想,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建设青山绿水蓝天的美丽清远。
二、整治对象
“散乱污”企业(作坊)指:一是生产工艺属落后且不具备优化提升条件和能力的企业(作坊);二是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差,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作坊);三是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规划且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作坊)。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为“散乱污”企业(作坊)。
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方案及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源头防控农业污染,改善全市农业生态环境质量。
三、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禁养区内违法养殖的,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关停并限期清理。(督导科室:畜牧与饲料科)
(二)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不完善的,督促养殖场限期完善粪污治理设施。发现排放废弃物的,报市生态环境局属地分局查处。(督导科室:畜牧与饲料科、渔业管理科)
(三)违法违规使用饲料添加剂、兽药、禁用农药的,应当对违法人员或单位依法处罚,引起严重后果的,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督导科室:畜牧与饲料科、渔业管理科、兽医与屠宰科、执法监督科、植保植检与种业科)
(四)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督导科室:种植业管理科、农田建设管理科)
(五)农产品加工企业有废水、废气或其他固体废弃物排放的,应当督促其按照环评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或达标排放。(督导科室: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六)种植基地应当对使用的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膜、秸秆、塑料秧盘等废弃物进行回收或资源化利用。(督导科室: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和种业科)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散乱污”场所综合整治,既要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坚持环境保护的底线,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结合本县(区)实际,持续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整治要求、限期整改。局机关各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日常检查、督查等工作过程中,应当加入对农业领域“散乱污”督导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