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农农函〔2020〕97号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0年清远市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为加强屠宰环节监管,强化风险物质监测,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办〔2020〕7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20年清远市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7日
(联系人:吴朝文,联系电话:3362472、18676329892)
2020年清远市屠宰环节质量
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办〔2020〕7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任务分配见附件1。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完成本辖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市农检中心完成市本级任务,对动物产品品质和动物尿液中违法添加(3种β-受体激动剂)进行检测,检测数量不少于附件1中规定的数量。动物产品品质检测任务由市农检中心承担。
动物尿液中违法添加(3种β-受体激动剂)快速检测结果阳性的样品的确证检测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
(四)市农检中心负责我市本级屠宰环节违法添加监测样品和快检产品的抽样工作(见附件2)及送样工作,具体要求已另行通知。
二、样品要求
(一)样品范围。以县(市、区)为单位选择监测辖区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市本级任务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取。
(二)样品种类。动物产品品质风险监测的样品为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违法添加风险监测的样品为检测样品为猪、牛、羊的尿液。
(三)抽样方法。参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 3227-2018)开展样品的采集工作。抽样要求和抽样单见附件3、附件4。
三、监测项目
(一)产品品质风险监测
猪肉、牛肉、羊肉监测水分含量。
(二)违法添加风险监测
每份猪、牛、羊尿液样品同时检测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3种β-受体激动剂
四、检测方法
各检测项判定依据和判定值详见附件5。
(一)水分含量。采用《食品安全国际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3-2016)第一法。
(二)3种β-受体激动剂。尿液中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采用相应试纸条进行快速检测筛选,试纸条检测灵敏度分别不低于3ppb、3ppb和5ppb。筛选出的阳性尿液,采用《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025号-11-2008)确证,或采同一动物的肝脏进行确证。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要切实强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瘦肉精”自检和肉品品质检测工作。
(二)未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风险监测结果、报告和相关信息。风险监测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农业农村局。
(三)我市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由市局于5月30日前报省厅备案,各县分别于2020年6月20日、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全年风险监测汇总表(附件6)和总结报告(需对监测项目结果进行风险分析)报市农检中心,汇总表以EXCEL格式发送到邮箱。市农检中心负责汇总各县上报数据和工作情况报市局审核后报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联系人:杨超斌,联系电话:020-84412017、18902213320
市级监测方案和汇总上报至邮箱:office@gdivdc.com;
2.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吴朝文,联系电话:0763-3362472、18676329892;
3.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联系人:韩文节,联系电话:0763-3375168、15820327886
县级汇总报送至邮箱: qynjian@163。
附件:1.2020年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分配表
2.部级屠宰环节违法添加监测项目抽样任务表
3.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要求
4.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单
5.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监测项目表
6.____市2020年___月至___月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
险监测结果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附件1
2020年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任务分配表
附件2
部级屠宰环节违法添加监测项目抽样任务表
附件3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要求
一、采集人员:样品由指定工作人员采集,且不少于2人。采集样品后,采集人员应填写《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单》(附件4)。
二、采集比例:同一批猪(牛、羊)50头(只)以下的,至少抽检1头(只);50头(只)以上的,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同一批猪(牛、羊)来自多个养殖场(户)的,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每个场(户)抽检数量不少于1头。
三、采集数量:尿样每份不少于50毫升。
四、分装保存:一是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样品不需要保存留样。二是需要进行确证检测样品,应当进行分装、封存后送检和保存。分装时将样品分作3份,按检测样品、检测单位备样、被抽检单位留样的要求进行标记,并粘贴加盖检测单位印章的封条,按照要求做进一步检测或保存,所有样品编号应当与耳标号相对应。三是样品运输、保存时,应在低温条件下(不超过4℃)进行;长期保存,应在-20℃以下冻存。
附件4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单
注:该单一式三联。
附件5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监测项目表
附件6
______市2020年 月至 月屠宰环节
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表1-1 产品品质风险监测结果总体情况汇总表
表1-2产品品质风险监测结果不合格样品情况汇总表
表2-1动物尿液中β-受体激动剂监测结果品种汇总表
表2-2动物尿液中β-受体激动剂监测结果检测项目汇总表
表2-3动物尿液中β-受体激动剂监测结果-不合格样品情况汇总表
填报说明:
(1)“企业经营模式”指“自营”、“代宰”或“混合”。
(2)产品品质监测中,表1-2中“样品类型"指2号或4号肉(猪肉)、黄瓜条或外脊(牛肉)、后腿或里脊(羊肉),“动物品种”可尽量具体填写,如杜洛克猪-长白猪-约克猪三元杂交猪。
(3)动物尿液中3种β-受体激动剂监测结果,单独在表2“动物尿液中β-受体激动剂监测结果”中填报。
(4)各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填报表2-1、 表2-2、表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