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农农函〔2020〕127号
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东银保监局联文批复同意我市开展山羊养殖保险试点。现将《清远市政策性山羊养殖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清远监管分局
2020年6月4日
2020年清远市政策性山羊养殖保险
实施方案
为促进山羊养殖业健康发展、稳定农产品供给和保障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关于印发2018-2020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规〔2018〕2号)精神,结合2018-2019年我市试点实施的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建立由政府、养殖企业(场、户)、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山羊养殖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养殖企业(场、户)抵御风险和自救发展的能力,保障农业健康发展、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各级政府加强对我市山羊养殖保险工作的领导,积极宣传推广,引导养殖企业参保,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加强理赔监管服务,保护山羊养殖企业(场、户)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山羊生产。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引入具有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参保自愿。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农户参保收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养殖企业(场、户)的参保积极性。养殖企业(场、户)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
三、实施内容
(一)范围:清远市规模以上山羊养殖企业(场、户)。
(二)时间:2020年。
(三)参保对象。山羊存栏量50只(含)并且单批次存栏量50头(含)以上的山羊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户。
(四)参保条件。
1.山羊体重为5公斤以上(含),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山羊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购买幼羊养殖的可按存栏量投保,承保后新引进的幼羊应及时通知保险机构补充承保;
3.自繁自养的可按年出栏量投保,投保时按照种母羊的数量按照1.5-2.2倍的比例确定数量进行承保,具体由保险机构与养殖企业(场、户)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并在保险条款上注明。
4.养殖场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山羊饲养管理正常,按强制免疫程序预防接种,并佩戴耳标。
5.养殖场所位置不在禁养区范围内。
(五)保险期间。
1.观察期限:为了控制潜在风险的发生,被保险山羊从保单生效之日起15日内传染病观察期,被保险山羊在观察期发生疾病死亡,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正常续保的山羊无疾病观察期,新保与续保的应单独承保出具保险单。
2.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保险责任。
养殖保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病害和疫病造成山羊死亡的风险。自然灾害包括: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羊快疫、羔羊痢疾、羔羊腹泻、羊流感、羊痘、羊口疮、羊肠毒血症、羊猝疽等。
因人为因素故意造成的山羊死亡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
为防止疫情扩散,因政府要求对未死亡山羊进行扑杀处理造成损失的,政府补偿标准未达到保险赔付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政府补偿标准超过保险赔付标准的,保险公司不再赔付。
(七)保险金额。养殖保险金额:山羊1000元/头。
(八)保险费率。养殖保险费率:8%。
(九)保费。养殖保险保费:山羊80元/头。
(十)保费承担比例。
1.山羊养殖保险是我市根据地方特色自行开办的农业保险项目,省级财政负担30%(即24元/头)、市级财政负担30%(即24元/头)、县财政负担20%(即16元/头)、养殖企业(户)负担20%(即16元/头)。
2.资金保障:全市预计存栏量50头以上的养殖企业(场、户)总存栏数约20万头;实施期间,按参保率10%预算,省级财政需承担保费补贴约48万元,市级财政需承担保费补贴约48万元,县级财政共需承担保费补贴合计约32万元。
(十)保险赔付。
养殖保险赔付标准分6个档次:
1.发生条款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对应赔付标准。
2.发生条款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赔付标准-政府扑杀补贴每头金额)。
3.死亡的山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四、实施办法
(一)承保流程。
1.核实投保对象和数量。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镇村保险协保员进村入户,核实投保养殖户、养殖数量和投保数量,填写投保清册,保险经办机构全程参与指导山羊保险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
保险经办机构协同县畜牧兽医局对保险资料认真审核,查漏补缺,及时修正,审核确认,并对投保数量抽查核实。保险经办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保。
2.保费收缴和规范出单。保险承保机构建立山羊养殖保险自缴保费见费出单制度,在足额收取投保山羊养殖企业(场、户)自担部分保费后,直接上交到承保公司指定的账户。承保公司凭缴款凭证或银行转账的存根,以及承保清册,出具正式保险凭证,发至各参保养殖企业(场、户)。
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山羊的保单号、养殖场详细位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和数额、报案电话等信息。
(二)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根据案情可采取自查或委托查勘方式进行查勘。查勘人员应在接案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对损失进行确认,查明受损原因、收集图片信息、核定受损数量,并将结果交与养殖业主签字确认。
定损程序:一般性事故由保险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定损协议;如发生山羊重大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山羊死亡数量占养殖数量比例30%以上并保险机构认为有必要多方共同核保)时,由保险经办机构与县级农牧部门、所在地畜牧兽医站和承保户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受损数量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养殖企业(场、户)的签字认可。
(三)赔偿处理。经查勘定损确定死亡数量及标准后,由保险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确定理赔金额,如无异议,由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养殖企业(场、户)账户拨付理赔款。由于我市山羊有放养的情况,野外死亡尸体腐烂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最低理赔标准进行理赔,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保险山羊死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属保险责任的,承保公司应在与养殖户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及时划到被保险人帐户上。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5〕46号)文件要求,查勘人员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养殖企业(场、户)依照国家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对病死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理赔。对于无害化处理主管部门无法到达第一现场的,由保险公司拍摄无害化处理相关影像资料,报备主管部门。
(四)理赔公示。承保公司对投保山羊理赔后,需在养殖场所在村社、畜牧兽医站,定期进行公示。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养殖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严禁弄虚作假骗保、骗险、骗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保险经办机构。根据2018-2019年我市试点实施情况,按照原中标区域划分承保。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承保区域为:清城、清新、阳山、连州、连南、连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承保区域为:英德、佛冈。
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各级财政承担的山羊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二)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山羊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按季度拨付。各县级保险经办机构联合农牧、财政部门编制山羊保险承保情况,报市级保险经办机构。市级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各县上报的承保情况,编制市级财政保费补贴申请报送市农牧部门。市农业牧部门审核后,将市级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的承保情况与市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申请送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山羊养殖保险沟通协调、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各级政府对山羊养殖保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山羊养殖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资源、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
农牧部门主要负责山羊养殖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宣传发动、指导服务,审核承保数量,协助查勘定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排。
气象部门主要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提供有关气象灾害数据。
保险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职能,加强对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督,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提高服务水平等。
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三)加强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各级政府和部门、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山羊养殖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养殖企业积极主动投保。加强对协保队伍的保险业务培训,提高协保体系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
(四)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和经费保障。实施期间,市、县两级财政应足额预留或统筹安排相应比例的山羊养殖保险财政补助资金。
为确保山羊养殖保险工作顺利实施,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政策性山羊养殖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各地政府也可根据实际安排适当工作保障经费。
(五)加强督促落实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保险工作的督促落实执行力度。建立并落实定期督办、检查的工作制度,强化对承保机构的监督,推动其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办理质量和水平,更好的服务“三农”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