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农农函〔2020〕261号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农〔2013〕155号)(以下简称《方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2020年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数量
各地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认定程序
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上报给县(市、区)政府,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向我局推荐。我局将按照《办法》的认定标准,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评分达到80分以上的候选企业进行逐一核查。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四、申报材料
1.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
2.企业2019年度经营总结;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
5.企业提供日常经济往来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相关佐证材料(如征信中心的征信报告或银行评级或开户行的相关佐证材料等);
6.企业对2018和2019年纳税情况说明,由县(市、区)税务局进行核实并提供意见;
7.企业2018和2019年无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等情况说明;
8.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9.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以及占所带动农户2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佐证材料。企业带动农户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原则上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10.企业有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等;
11.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佐证材料(企业据实出具);
1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以上申报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各页面均要加盖企业公章。请各地于2020年10月9日前将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到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同时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jgg2005@126.com。
附件:1.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27日
(联系人:高腾,联系电话:337033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