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推进政务公开,便于全社会更好地理解《清远市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4月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清府办〔2018〕1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文件。2020年3月23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5号)文件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人社〔2020〕27号)文件。
因《补充通知》已于2020年4月8日失效,制定《实施办法》是为保持政策延续性、连贯性。本《实施办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充分讨论修改,依据《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清远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程序最终出台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目标任务
以该《实施办法》出台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大对我市退役军人创业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工作。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由总则、职责分工、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申办流程、贴息资金管理、代偿、追偿确认以及附则等组成,共八章27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依据、制定原则等内容。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的职责分工。
(三)第三章贷款对象,明确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所需要的条件。
(四)第四章贷款额度和贴息来源。对需要清远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额度和不需要清远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额度做了详细说明。两种情况的贷款贴息比例均为100%,贴息期时长不超过3年。
对清远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利息,由人社部门按照粤财金〔2020〕39号文件规定,负责对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剩余部分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贴息。对不需要清远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贴息。
(五)第五章贷款申办流程。
1.由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受理。
2.经办银行授信调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3.县(市、区)财政局复核。
4.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六)第六章贴息资金管理,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大对我市退役军人创业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七)第七章代偿、追偿确认。明确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时,代偿、追偿确认办法,以及执行法律程序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的处理办法。
(八)第八章是附则,明确《实施办法》的解释权以及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