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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仁盛铸件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安全隐患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时间:2020-12-17 09:37:5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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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清远市应急管理局针对佛冈县仁盛铸件有限公司存在;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钟良洪在生产车间使用叉车运送物料、李世发在生产车间皮带上料系统设备进行电焊作业);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车间部分机械传动部件裸露,未设置防护罩;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未配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生产车间除尘装置,料仓等未进行有 限空间辨识,未张贴有限空间警示标识,未配备有限空间作业应急器材,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审 批);5、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车间使用的氧气、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压力表损坏;震动筛作业岗位未停机进行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 59 号)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 15 号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九十八条第(四)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 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9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 15 号令)第四十五条,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31 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十)项 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及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 7 号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佛冈县仁盛铸件有限公司1、罚款 30000 元(叁万元);2、罚款 30000 元(叁 万元); 3、罚款 52000 元(伍万贰仟元);4、罚款 16000 元(壹万陆仟元);5、警告;上述五项行政处罚合并处罚,共处警告,罚款人民币 128000 元(壹拾贰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法 定代表人胡健仁处以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



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表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处罚决定书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
时间

处罚机关

间  

佛冈县仁盛铸件有限公司

91441821MA4UMTD110

胡健仁

(清)应急罚〔2020〕7号;(清)应急罚〔2020〕8号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钟良洪在生产车间使用叉车运送物料、李世发在生产车间皮带上料系统设备进行电焊 作业);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车间部分机械传动部件裸露,未设置防护罩;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未配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生产车间除尘装置,料仓等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张贴有限空间警示标识,未配备有限空间作业应急器材,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审批);5、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车间使用的氧气、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压力表损坏;震动筛作业岗位未停机进行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九十八条第(四)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9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 15 号令)第四十五条,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31 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十)项 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及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 7 号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决定给予佛冈县仁盛铸件有限公司 1、罚款 30000 元(叁万元);2、罚款 30000 元(叁 万元);3、罚款 52000 元(伍万贰仟元);4、罚款 16000 元(壹万陆仟元);5、警告;上述五项行政处罚合并处罚,共处警告,罚款人民币 128000 元(壹拾贰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法定代表人胡健仁处以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15日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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