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市政府为规范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进一步放宽我市各类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激发创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物权法》、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印发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19号,以下简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但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只是对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并未对具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规范和格式规范作出明确规定,在日常登记工作中欠缺具体的工作指引、指导性不够具体明确。为有效配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规范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和格式规范,我局根据商事登记职能,并借鉴吸收肇庆市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拟定了“征求意见稿”。在通过清远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在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后,修改完善制定了《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提交规范(稿)》。
(二)制定依据。
1.《物权法》节选: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节选:(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节选:
第十七条第四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不得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第三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4.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19号)节选: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相关证明文书格式样本。
二、目标任务
为有效配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规范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和格式规范,方便办事群众拟定(准备)商事登记申请材料,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作出具体明确的工作指引。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提交规范(稿)》正文共6个大点,主要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规范方面的内容;另有9个附件,主要为各类登记文书格式规范方面的内容。
(二)主要内容。《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提交规范(稿)》正文6大点包括:不适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的情形、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非申报承诺制登记材料提交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区域登记材料提交规范、各类登记文书格式规范、施行期限等6个方面的内容;9个附件包括:《附件1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附件2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附件3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附件4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性声明及承诺书》、《附件5 关于场所使用权的声明》、《附件6 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附件7 住宅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附件8 同意一址多照登记的证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证明)》、《附件9 同意一址多照登记的声明(关联企业自主声明)》。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提交规范》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