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七大队于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在执勤执法工作中依法扣留了两辆机动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予以公告三个月。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公告期内,携带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高速公路七大队认领,在公告期内不前来认领的,本大队将对被扣留的机动车依法进行处理。
具体车辆信息,请登录“平安清远网”(网址:www.qyga.gov.cn)查阅。
特此公告。
附件:涉案车辆登记表
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高速公路七大队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