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3015
清农农〔2023〕72号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科反映。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2日
(联系人:朱伟锋,联系电话:3363923)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远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农田建设质量和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83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明确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事项的通知》(粤农农函〔2020〕428号)等国家和省农田建设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按照国家、省、市下达任务,各级人民政府为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升耕地质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效益,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辖区范围内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农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耕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六条 农田项目建设坚持以村的经济社、村委会的经济联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受益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鼓励农民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建设。
第七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农田水利建设。地方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上建设高标准农田,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单位与企业,以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有关新型经营主体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投入比例不低于财政资金投资额的10%。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即中央财政支持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具体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和地力提升;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
(五)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八条 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推进耕地整合治理。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指导本市农田建设工作,制定本级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督促完成全市建设任务,组织项目评审,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本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
第十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和县级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接省、市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
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应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规划以及省级、地(市)级农田建设规划衔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立项或规划设计上,应保持与上级政策衔接,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等相关政策要求。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障,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单个项目规划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相对连片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几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在连片实施范围内已进行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对区块内剩余的尚未建设的地块允许按照填平补齐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要求项目建设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及生态环境。项目自愿申报,支持积极性高的申报对象。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重点建设内容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含高效节水灌溉)、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及其他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工程、土壤培肥等工程。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年度任务,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择优选项,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后,应在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宣传栏公示,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初步设计编制单位负责解读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报告须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水土资源条件,建设任务及设计方案,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组织、建后管理,投资构成及来源,经济评价,结论与建议等涉及初步设计阶段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在完成项目区实地勘察的基础上,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技术规范和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因地制宜确定项目具体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及立项。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批复立项。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农田建设任务和批复立项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本辖区的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按年度审核汇总辖区各县(市、区)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前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评定应按GB/T33469规定执行;建设所产生的新增耕地若用于占补平衡,需在项目报备、耕地质量评定上与自然资源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相衔接。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立项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成项目建设规模及设计目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农业耕作习惯,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早开工、早建成,要在当年10月底前全面开工、在12月底前完工,完工后半年内完成项目市级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落实农田建设项目监管责任,并负责对农田建设项目开展日常监管、初步验收工作。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所在地的镇级人民政府[跨镇(街)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或有关新型经营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法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投资核算、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 自筹资金。项目自筹资金可以采取投入现金或筹工筹劳方式。
第二十四条 施工管理。
(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为辖区内所有农田建设项目监管主体,农田建设项目必须选定具合法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工程开工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法人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二)农田建设项目要明确项目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并报项目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合法资质。
(四)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对竣工(完工)后单项工程进行复核;镇级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应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施工单位、项目区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和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的调整意见,经监理单位复核后,由当地镇级人民政府向所在地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组织设计单位拟定调整方案。调整比例达到和超过10%的、调整涉及项目区范围变化或者位置变化的、调整实施计划的,必须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出具项目调整评估论证意见。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
有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调整或者批复同意终止的农田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报其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终止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农田建设项目的有关程序,参照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逐项检查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提供项目资金的审计报告,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验收申请资料编制,书面上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初验。
第二十八条 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水利、农业、财务等方面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当地有关农田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初验),形成完整的图纸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县级验收(初验)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田建设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项目验收合格后,相关资料必须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经县级初验合格后,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申请市农业农村部门竣工验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四)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五)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六)已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和上图入库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收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省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护和报备
第三十一条 强化管护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的组织领导,将建后管护工作作为抓好农田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落实,确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在统筹用好省级涉农资金外,应多渠道筹集农田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合力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形成同部署、同监管、同督查、同考核、同奖惩长效监管机制。
(一)落实管护主体。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组卷、存档,并在一个月内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建后管护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办理工程管护移交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未流转的农田建设项目,项目所在镇级人民政府为管护主体,当地镇级人民政府可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村组)实施具体管护。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委托代管、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区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管护主体履行管护责任。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区种植情况进行监管,指导管护主体履行监督、引导责任,坚决遏制农田“非农化”和防止农田“非粮化”。
(二)界定管护范围。2011年以来,新增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以及改造提升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均纳入管护范围,包括原国土资源、国家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等各个部门建成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三)夯实管护基础。在项目设计阶段,鼓励采用质量过硬、生态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设计方案要方便农机下田,在项目施工阶段,监督施工企业严格落实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抓牢项目工程施工关键环节。在项目验收阶段,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农田建设规范要求,从源头上夯实管护基础,减轻后期管护投入。
(四)严格管护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化种植用途管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项目区的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物、保持畅通,路碑、标志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合、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
(五)明确管护责任。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视检查,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防范机耕路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日常管护及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大修、更换等专项管护。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毁损,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
第三十二条 强化管护资金保障。省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通过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式逐级下达至县级,各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用好省级涉农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确保优先用于农田建设项目的建后管护,确保当地的农田管护资金落实到位。各地还应多渠道筹集农田管护经费,并探索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纳入金融保险创新范围,将保险赔付金作为工程管护资金来源,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关于管护定额及标准,可以参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水总〔2015〕315号)等工程管护的定额,结合高标准农田项目的不同灌区类型和管护内容等,确定不同管护等级、费用构成和定额标准,管护资金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三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分阶段报备制度。其中,年度任务分解、资金下达、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预算审批、验收信息等,按上级规定在有关管理系统中报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统一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公告标牌,规范使用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建设任务、建设投资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利用水平。
第三十五条 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必须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指导,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纠正,做好工程质量巡查记录并跟踪整改落实工作。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六条 实行项目实施情况月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实施主体于每月2日前,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经监理单位审核的上月项目实施等情况,并对所报资料、进度等情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月5日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田建设资金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体系,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和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运用绩效评价成果推动提高工作成效。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应当作为分配农田建设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终止项目。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财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如与相关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存有冲突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3年5月22日印发,自2023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