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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章程

时间:2023-09-28 15:32:2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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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清远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18号清远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2号楼414、415、418、

  419、420、421、422室。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清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协助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长期性的问题以及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供市政府决策参考;搜集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掌握有关动态,分析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提供信息和依据;协助起草市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稿;参加市政府的重要会议和重大调研活动;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设立的党组织为党小组,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围绕上级党委及所属支部委员会的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组织党员开展党的理论学习,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及所属支部委员会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对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政治功能,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力。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二)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

  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决策班子会议,管理层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落实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单位决策机构班子成员由举办单位党组批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为:

  (一)行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主任确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行政办公扩大会议,由主任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二)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主任、副主任全员到会方可召开;

  (三)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四)会议研究探讨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并及时报送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举办单位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和程序进行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综合管理部、经济发展部、社会发展部。其中,

  综合管理部:负责中心党建人事、纪律检查、行政事务、文电收发、档案保密、内外联络、教育培训、信访普法、财务、课题调研,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经济发展部:负责全市工业、商贸、金融、招商引资、国有资产、市场、财政、税务、统计、资源、港澳台、口岸、科技、信息、产业规划等重点经济工作方面和相关领域的课题调研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社会发展部:负责全市人口、城市规划建设、文化、旅游、农业、教育、卫生、环监、就业、民族、水利、社会保障等社会发展、公共服务方面和相关领域的课题调研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内设组织机构经单位行政办公会议研究设定,具体事务由内设组织机构负责人谋划,并报请单位领导班子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享受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依照规定据实、准确、完整提供相关调查研究所需的资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途径反馈合理诉求,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规范,科学、高效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下,负责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长期性的问题以及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供市政府决策参考;协助起草市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稿;协助搜集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掌握有关动态,分析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提供信息和依据;参加市政府的重要会议和重大调研活动;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本单位利用现有资产充分履行政府行政职能,利用现有资产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促进民生和科学事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负责组织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对单位所有的国有资产全部录入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完善内控关键环节,将内控制度落实到工作的方方面面。对于财物的管理、支出的审批流程、合同的签订、重大事项的决策都坚持不相容的岗位相互分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关。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和捐赠、资助等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一)内部审计:按照国家和财务审计有关规定,对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

  (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三)税务审计:为防范税务风险和税务漏洞,需对纳税申报等开展税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和经济考核指标、合同、协议、章程等为依据,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原则。未经离任审计的,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经济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  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http://ww.gdsy.gov.cn/findZcLst.do)、本单位网站和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资产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起草或修改,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十二章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3年7月31日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决策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清远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3年8月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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