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我市于2022年8月2日印发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22〕116号,以下简称《标准》)。
一、《标准》的评估内容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277号令)以及政府依法行政考评等相关文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对《标准》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标准》的实施效果,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及理由,是否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所冲突,是否需要对《标准》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
二、《标准》的评估组织工作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277号令)文件精神,市自然资源局为《标准》的评估工作制定了《<执行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评估工作方案》,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立法后评估流程,成立《标准》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1名组长(钟雅莉)、2名副组长(徐德明、辛琦)、7名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张少伟、刘小韫、黄丽芳、李艳卿、何婉莹、孔天翔、罗建清)、1名法律顾问(温肇鹏)组成。市自然资源局在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向社会公众征求《标准》评估修订的意见函,截至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以及向相关单位发出了关于征求《标准》评估意见的函,截至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22个单位回复,其中市司法局提出按相关规定履行立法后评估的工作的程序,其余21个单位均无提出对《标准》进行修订的意见。
三、《标准》的实施绩效
该《标准》施行以来效果良好,该办法实施至今,市自然资源局对清远市辖区(清城区、清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建设项目均按《标准》执行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该《标准》作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一部规范性文件,为市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提供了执行标准和依据,完善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相关要求与程序,使得该事项的执行有法可依。
四、《标准》的反馈情况及评估结论
评估工作小组在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标准》进行评估,总结形成了本《关于〈执行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一)反馈情况
市司法局提出,“跟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主要实施部门牵头组织评估’、第三十五条:‘评估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报告,作为规范性文件修订、废止或者继续实施的重要参考’的规定,贵局作为《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主要实施部门,建议按程序组织评估并形成报告,作为文件修订、废止或者继续实施的重要参考。若需修订或废止文件的,按《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
评估小组认为,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百千万工程”、制造业当家的工作部署,为落实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议适当降低工业建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因各相关部门均无提出对《标准》进行修订的意见,因此建议保留除工业建筑外其余建筑类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同时,为优化《标准》的名称,建议将名称由“执行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修改为“清远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二)评估结论
该《标准》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为市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提供了执行标准和依据。但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百千万工程”、制造业当家的工作部署,为落实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议适当降低工业建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同时,为优化《标准》的名称,建议将名称由“执行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修改为“清远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上述内容按程序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施行。
五、下一步工作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127号令)关于“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制定机关批准,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规定,本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生效,生效后作为《标准》修订的主要依据。《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修订后,提请市政府审定并重新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