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2012〕94号
印发清远市解决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
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城区、英德市、清新县、阳山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解决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扶贫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2日
清远市解决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
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市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俗称代耕农)遗留问题,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幸福清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2〕48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清办会函〔2012〕68号)和2012年8月29日省政府召开的清远市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会议精神以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建设幸福清远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有关政策文件,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以及我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相关要求,合理妥善解决我市石灰岩贫困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
二、工作目标、任务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本工作方案所指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是指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响应政府号召,投亲靠友自找门路,举家搬迁到外地,并与当地村委会、自然村(村小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农田代耕合同,承担代耕田公购粮任务,从事农业生产或二、三产业的本市户籍石灰岩贫困地区农民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2013年1月1日以后的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问题不在本工作方案解决范围内。
外迁人口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户口问题,绝大多数外迁人口没有在迁入地办理户口;二是住房问题,许多外迁人口在迁入地所建房屋为临时建筑,没有合法权证,部分外迁人口居住环境较为恶劣;三是代耕地问题,外迁人口与迁入地村委会或自然村(村小组)签订的代耕合同到期后,当地村民不愿意续签代耕合同,甚至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四是外迁人口存在治安、计生、卫生、教育等社会管理方面的困难,“两头不到岸”现象较为严重,等等。
妥善解决我市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移民自身利益,还关系到迁入地村民的切身利益,更是关乎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必须以创新思维和方法,积极、稳妥解决好石灰岩贫困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切实保障迁入地村民和移民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根据2012年上半年全面调查摸底,初步核定,目前全市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有6459户、32391人,其中:1997年4月1日前移居到现住址2818户、13901人,1997年4月1日后移居到现住址3641户、18490人;市内代耕5536户、27749人,未解决住房3792户;市外代耕923户、4642人(详见附件1、附件2)。阳山县外迁人口4341户、22134人,占全市69.8%;清城区1623户、7703人,清新县252户、1422人,英德市243户、1132人。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以下原则妥善处理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二是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原则;三是先(市)内后(市)外、分期推进原则;四是尊重意愿、统筹兼顾原则;五是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原则。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为调查摸底和安排部署阶段(2012年3月21日–2012年5月31日)。
(二)第二阶段为审查核实和宣传指引阶段(2012年6月1日–2012年7月31日)。
(三)第三阶段为组织实施和安置阶段。
1.2012年8月1日–2013年12月31日,解决1997年4月1日前的外迁人口遗留问题;
2.2014年1月1日起,逐步解决1997年4月1日后的外迁人口遗留问题。
四、工作措施
(一)户籍管理。
1.公安部门要对1997年4月1日前后外迁人口进行排查,明确政策界限,界定入户对象,对符合粤府办〔2002〕48号文1997年4月1日以前的市内外迁人口,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并按照居住地属地原则,只入非农业户口,不入农业户口。可借鉴清城区石角镇的做法,用设立集体户口的方式为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办理非农业户口。1997年4月1日以后的市内外迁人口,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省有关会议精神,对在迁入地居住满若干年以上的,分期分批予以办理非农业户口。
2.对拥有双重户籍的外迁人口,遵照“尊重移民自愿,不搞双重户口”原则,根据本人意愿只保留一个户口。对个别外迁人口户口要求回原籍的,应尊重其意愿。
3.对市外外迁人口户口等遗留问题的解决,应以现居住地(迁入地)政府为主,迁出地政府给予大力协助。同时,我市应积极争取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给予解决。
(二)住房(宅基地)处理。
1.对目前尚未解决住房问题的外迁人口,原则上以建设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的形式予以解决。
2.对外迁人口已建房并形成村落、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在与当地村民协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尽可能帮助其完善相关手续,办理合法权证。
3.鼓励外迁人口到城镇购买商品房。
(三)建房资金概算和建设用地。
1.建房资金概算。
按照现行建公寓式住房(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价格,每平方米成本价1200–1500元(不含土地转让费),建设一套面积80–100㎡的房子约需资金10–15万元,市内未解决住房外迁人口3792户共需资金37920万元–56880万元(不含土地价格、集中安置共用活动场所、巷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建设用地。
对已建房并形成村落、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在与当地村民协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相关部门应尽可能帮助其完善相关手续,办理合法权证,每亩可解决4至5户外迁人口的住房(宅基地)建设用地(含集中安置共用活动场所、巷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每户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80㎡。按照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清远市南部的清新县、清城区现时的市场土地价格为每亩10–15万元。
3.资金筹措。
以外迁人口自筹为主,采取省、市、县财政补一点、社会捐款,多渠道的筹集方式。
(四)代耕地问题。
根据粤府办〔2002〕48号文精神处理。外迁人口与当地群众签订的代耕合同到期后,由迁出地政府和迁入地政府协调、引导,主要通过外迁人口与当地村民进行协商,力争续签合同。
(五)计划生育管理。
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制定具体的计生管理审查实施办法,对已排查出来的外迁人口是否已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办妥相关手续和出具相关证明。
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居民落户、户口登记地址变更、申领居住证等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加强迁入地和迁出地计生部门的衔接协调,迁出地计生部门要及时向迁入地计生部门移交外迁人口计生信息档案资料,确保人口计生工作底子清、情况明,做到管理不断档、服务无缝隙。
(六)社会保障和教育。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制定解决外迁人口入户后的社保、医保、新农保等社会保障问题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积极引导和组织入户外迁人口按清远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清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参加社会保险。
市教育局负责将入户后的外迁人口子女纳入我市九年义务制教育范围,享受和承担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入学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入户后每个片区的外迁人口的适龄子女所就读的各级各类学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七)培训就业和劳务输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等部门根据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的劳动力状况和就业意向,组织实施开展培训,使他们掌握一至两门劳动技能,积极引导他们从事二、三产业,增加收入,实现稳定脱贫。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的遗留问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解决外迁人口遗留问题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摆到突出位置。市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清城区、英德市、清新县、阳山县、市信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农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扶贫办等为成员单位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有关县(市、区)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阳山县要派出常驻清远市专项工作小组,以加强对解决外迁人口遗留问题的指导和协调。
(二)明确职能分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解决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抓好解决外迁人口遗留问题各项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具体协调工作。相关县(市、区)政府是解决外迁人口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外迁人口入户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外迁人口的宅基地、住房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外迁人口培训就业、劳务输出及社会保障工作,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外迁人口劳动力种养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外迁人口的低保和社区管理工作,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外迁人口子女教育工作,市人口计生局具体负责外迁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解决外迁人口遗留问题的所需经费。各有关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的工作方案,制订本地、本部门的工作细则。
(三)落实相关政策。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粤府办〔2002〕48号文精神,加强沟通协作,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地做好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工作。
(四)强化督促检查。相关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加强对开展解决外迁人口问题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期间,市政府将派出工作组深入相关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实地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解决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工作取得实效。
(五)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宣传有关解决外迁人口问题的政策和办法,相关审核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六)加强教育稳控。凡有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和做好本辖区的稳定工作,加强对符合或不符合入户条件的外迁人口以及本地村民的政策解释、思想教育和稳控工作,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化解,不得推诿和上交矛盾,确保各方不发生矛盾纠纷和冲突,尤其要特别注意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六、今后如省对此项工作有新的政策,以省的政策为准。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