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2010〕62号
印发清远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请遵照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清远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城镇化的进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通过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着力完善配套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解决“三农”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工共享清远市改革发展成果,引导和激励农民工热爱清远、建设清远,吸引更多的优秀农民工融入清远、扎根清远,更加广泛地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快推进清远城市化的建设。
二、积分制入户城镇对象与条件
(一)适用对象。在本市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含灵活就业人员),凡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可申请纳入积分登记(在市内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民工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管理,各地可以给予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并加注特殊标识)。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农民工,可选择在就业地镇(街)或产权房屋所在地镇(街)申请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8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也可申请随迁)。
(二)积分计算和申请入户条件。
1.积分指标和分值按(附件2)的规定执行。
2.原则上积满35分的人员可申请入户城镇,具体入户分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入户计划和农民工积分排名情况确定。
三、操作程序
(一)个人或集体申请入户城镇的农民工需填写《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就业登记凭证材料;
4.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5.社保或地税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6.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五年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7.申请随迁的提供户口本、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随迁子女的出生证、随迁的18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原件、复印件一份到当地行政服务大厅农民工入户城镇专门窗口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二)用人单位符合开设集体户口条件的可以设立集体户口簿,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也可根据实际设立农民工集体专户,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落户便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加强对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和督查制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积极配合,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情况纳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广泛宣传积分制对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稳定农民工就业、实现全社会共创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通过积分制享受当地公共服务、入户城镇的典型,引导和鼓励农民工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融入城镇。
(三)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实效。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单位和村(居)委会要特事特办,简化手续,设置专门窗口,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免收一切入户费用,不得搭车收费。
五、其它
本方案未明确之事宜,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并由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清远市2010年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计划指标
2.清远市农民工积分指导指标及分值表
3.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
附件1:
清远市2010年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计划指标
县(市、区) |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计划指标(人) |
2010年10月底前 | |
清城区 |
1500 |
清新县 |
800 |
英德市 |
700 |
佛冈县 |
500 |
连州市 |
400 |
连南县 |
150 |
连山县 |
150 |
阳山县 |
300 |
经济开发区 |
500 |
合 计 |
5000 |
附件2:
清远市农民工积分指导指标及分值表
指 标 分 类 |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① |
三级指标 |
指导分值 |
方向 |
实施说明 |
省 统一指标 |
个人素质 |
文化 程度 ② |
初中 |
5分 |
正 |
由本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学历证书,不得累加计分 |
高中或中技、中职 |
20分 |
正 | ||||
大专 |
60分 |
正 | ||||
本科及以上 |
80分 |
正 | ||||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
10分 |
正 |
由本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级别的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不得累加计分 | ||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
30分 |
正 | ||||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
50分 |
正 | ||||
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 |
60分 |
正 | ||||
参保情况 |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
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5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 | |
社会贡献 |
社会 服务(近五年内) |
参加献血 |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捐献证明 | |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志愿者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 |||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
每千元积2分, 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 | |||
表彰 奖励 |
获得县级党委政府或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每次积10分, 最高不超过3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 | ||
获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每次积60分, 最高不超过120分 |
正 | ||||
减分指标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
不符合政策生育 |
有超生行为的人员,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能申请入户城镇;期限届满后,超生一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
负 |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
违法 犯罪 (近五年内) |
曾受过劳动教养 |
扣50分 |
负 |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 ||
曾受过刑事处罚 |
扣100分 |
负 | ||||
市自定指标 |
|
居住 |
在清远市城镇内购买住房 |
积6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房产证 |
就业 |
在清远市务工(含灵活就业人员) |
每满一年积3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就业登记凭证材料 | ||
投资 |
个人在清远投资 |
每5万元积25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投资凭证 | ||
纳税 |
个人纳税 |
累计每千元积1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税务局纳税凭证 |
注:①二级指标中没有标明年限的,无年限限制。
②初中以下学历不积分。
③符合《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规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入户。
④各市自定指标的指标项目和分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附件3: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工作单位:
清远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贴相片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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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技术等级) |
|
工种 |
|
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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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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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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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单位电话 |
| ||||||||||||||||||||||||||||||||
单位地址 |
|
本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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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派出所 | ||||||||||||||||||||||||||||||||||
户籍迁入地 |
清远市 县(区) 派出所 | ||||||||||||||||||||||||||||||||||
随迁人员 |
姓名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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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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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用工 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积分分值 |
本 人 情 况 |
得 分 |
说明 | |||||||||||||||||||||||||||||
个人素质 |
文化 程度 |
初中 |
5分 |
|
|
由本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学历证书,不得累加计分 | |||||||||||||||||||||||||||||
高中或中技、中职 |
20分 | ||||||||||||||||||||||||||||||||||
大专 |
60分 | ||||||||||||||||||||||||||||||||||
本科及以上 |
80分 | ||||||||||||||||||||||||||||||||||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
10分 |
|
|
由本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级别的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不得累 加计分 | ||||||||||||||||||||||||||||||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
30分 | ||||||||||||||||||||||||||||||||||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
50分 | ||||||||||||||||||||||||||||||||||
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 |
60分 | ||||||||||||||||||||||||||||||||||
参保情况 |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
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50分 |
|
|
由本人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 | |||||||||||||||||||||||||||||
社会贡献 |
社会 服务(近五年内) |
参加献血 |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
由本人提供捐献证明 | |||||||||||||||||||||||||||||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
由本人提供志愿者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 |||||||||||||||||||||||||||||||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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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 | |||||||||||||||||||||||||||||||
表彰 奖励 |
获得县级党委政府或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
|
|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 | ||||||||||||||||||||||||||||||
获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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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指标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
不符合政策生育 |
有超生行为的人员,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能申请入户城镇;期限届满后,超生一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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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
违法 犯罪(近五年内) |
曾受过劳动教养 |
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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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 ||||||||||||||||||||||||||||||
曾受过刑事处罚 |
扣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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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定指标 |
居住 |
在清远市城镇内购买住房 |
积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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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提供房产证 | |||||||||||||||||||||||||||||
就业 |
在清远市务工(含灵活就业人员) |
每满一年积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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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提供就业登记凭证材料 | ||||||||||||||||||||||||||||||
投资 |
个人在清远投资 |
每5万元积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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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提供投资凭证 | ||||||||||||||||||||||||||||||
纳税 |
个人纳税 |
累计每千元积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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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提供税务局的纳税凭证 | ||||||||||||||||||||||||||||||
积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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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优惠 |
落户县城或中心镇的,按个人以上总积分的50%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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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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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二级指标中没有标明年限的,无年限限制。
2、初中以下学历不积分。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分别参照大专、本科学历积分。
3、农民工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4、本表填写一式两份,并带齐以下材料:①身份证、②就业登记凭证,③计划生育证明,④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⑤有无犯罪记录证明,⑥申请随迁的提供户口本、结婚证、随迁子女的出生证、随迁的18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