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3-30 02:11:51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字体: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广东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

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作为消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地弥补了消防警力的不足,在处置火灾等各类灾害事故、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检查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全面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4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任务

(一)完成消防站(队)建设。各地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规定,制定或完善消防规划,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加强城市消防站建设,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政府全面完成2015-2017年清远市城市消防站建设任务,现役消防队员不足的应根据任务需要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补齐,配齐执勤人员和执勤器材装备。全市按2015-2017年清远市城市消防站建设任务的要求,补齐政府专职消防员(附件1.清远市城市消防站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2.2015-2016年清远市城市消防站及政府专职消防员建设任务)。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其它应建乡镇专职队乡镇的顺序逐步完成乡镇专职消防队达标创建工作,要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的规定,按照每队至少配备乡镇消防员10人、执勤消防车1辆,配齐营房营具和执勤器材装备的要求,除应建乡镇专职队乡镇外的其他乡镇要建立乡镇志愿消防队,逐步完善乡镇消防队建设。其中,2015年要完成本县(市、区)40%乡镇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余10%乡镇成立乡镇志愿消防队的达标建设任务;2016年完成50%乡镇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余20%乡镇成立乡镇志愿消防队的达标建设任务;2017年完成60%乡镇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余40%乡镇成立乡镇志愿消防队的达标建设任务。达标创建工作任务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消防目标责任书,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应参照标准建立志愿消防队。

(二)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公安消防队和乡镇消防队专职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乡镇消防队专职参与消防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培训、文秘档案管理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统称为政府专职消防员。2016年底前全市每个乡镇专职消防队至少配备5名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每个乡镇志愿消防队至少配备2名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全市每个公安派出所至少配备1名以上消防文员。各地要结合当地灭火救援和专职消防队建设实际,制定每年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招收计划,并及时补充到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消防队。

二、切实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

(一)规范管理体制。乡镇、街道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政府部门实施管理,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业务指导,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级政府要通过公文明确辖区内乡镇消防队的管理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安消防战斗指挥调度体系,参照公安消防队伍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消防文员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二)规范招收录用。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当地镇、街政府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的招收录用要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和《职业消防员健康标准》(GBZ221-2009)规定的身体条件,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乡镇消防队管理部门确定招收对象后,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应以政府购买服务、劳动合同用工为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三)规范任职任免。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每队配备队长1名、副队长1至2名。镇(街)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人选由管理单位提名,报当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批准聘任。

(四)规范入职培训。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入职培训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经市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后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三、切实加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保障力度

(一)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市、区)、镇(街办)人民政府要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的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各类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按照消防规划和年度消防站建设任务落实建设经费。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保障标准,统筹安排其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二)落实福利待遇。各地要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水平与从事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要按规定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并增设消防高危补贴。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进行申报。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落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各地要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社会公益性质及做好其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粤公意字〔2015〕8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二级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城市政府专职队或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乡镇专职消防队,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应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各地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登记审核工作。

(四)促进再就业。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条件。政府专职消防员离队后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政府专职队员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附件:1.清远市城市消防站建设情况统计表

      2.2015-2017年清远市城市消防站及政府专职消防员建设任务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附件1

清远市城市消防站建设情况统计表

序号

县市区

辖区面积(km2

城市中心区

建设面积(km2

应建消防站(个)

实有消防站(个)

欠缺(个)

缺建率(%)

1

清城区

1334

52

7

2

5

71.4

2

清新县

2353.39

16.2

2

1

1

50

3

英德市

5634

26.37

3

1

2

66.7

4

连州市

2663

14.27

2

1

1

50

5

佛冈县

1293

15.2

2

1

1

50

6

连山壮族

瑶族自治县

1264

3.32

1

1

0

0

7

连南瑶族

自治县

1231 

3.9

1

1

0

0

8

阳山县

3148.4

11.1

1

1

0

0

合计

18920.79

142.36

21

10

11

52.38

附件2

2015-2017年清远市城市消防站

及政府专职消防员建设任务

清远市

城市消防站建设任务(个)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招收人数

消防文员

招收人数

清城区

清新区

英德市

2015年

2

0

1

120

12

2016年

0

1

0

40

4

2017年

1

0

0

40

4

合计

3

1

1

200

20

备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配人数=(现役中队+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数+2014年城市消防站建设任务+2015年城市消防站建设任务)×30-现役中队人员编制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