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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理和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11-30 07:42:0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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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理和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清理和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

清远市清理和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清理和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市场导向、行业自律、服务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全面清理和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其收费,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及垄断性强等突出问题,更好地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清理和规范的范围

此次清理和规范的范围主要是与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活动,即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以市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为基础,全面清理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应该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定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责任单位:各审批部门)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责任单位:各审批部门)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最长不超过2年的过渡期限,过渡期满后不再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务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责任单位:各审批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各审批部门)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和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事项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事项,应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建立行业主管部门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民政局要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建立中介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予以限制执业甚至淘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审批部门)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和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和规范工作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按照清理任务和分工,认真抓好落实,梳理填报《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项目清理表》(见附件2),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市编办和市发展改革局,同时填报《政府工作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自查表》(见附件3)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编办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对部门报送的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市政府审定后,于2016年11月30日前通过各部门网站及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清理和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附件:1.清理单位

      2.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项目清理表

3.政府工作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自查表

4.填表说明

附件1

清理单位

市保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外事侨务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局、市城乡规划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局、市人防办、市档案局、市粮食局、市公安消防局、北江航道局、市气象局、市地税局。

附件2

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项目清理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具体到条款内容)

服务结果名称

中介服务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要求

设置资质资格要求的依据(具体到条款内容)

执业限制

数量限额

承担中介服务的机构性质

相对人选择的服务方式

单位改革意见

附件3

政府工作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自查表

填报单位:

序号

姓名

原工作部门及职务

兼职(任职)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职务

备注

附件4

填表说明

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是指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

2.“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是指中介服务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参照本部门权责清单2016年版填写。

3.“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是指设立中介服务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以及具体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

4.“服务结果名称”是指中介服务反馈申请人的成果,例如评估(评价)报告、检测报告、鉴定报告、技术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规划等。

5.“中介服务时限”是指中介服务时限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填“双方协商约定”。

6.“收费标准及依据”是指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设立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文件名称。

7.“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要求”是指承担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应当填报,没有资质条件要求的填“无”。

8.“执业限制”是指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如注册地限制、设立分支机构要求、事前备案要求、诚信金、保证金、招投标限制,超出资质条件规定的人员、设备、场所要求等,填写具体的限制措施内容,没有执业限制填“无”。

9.“数量限额”是指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的情况。有数量限额的填“有”并填写具体限额,没有数量限额的填“无”。

10.“承担中介服务的机构性质”是指承担中介服务的机构性质,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如果是事业单位,请填写事业单位名称。

11.“相对人选择服务的方式”包括政府部门提供、政府部门指定、政府部门委托、相对人自主选择等方式。

12.“单位改革意见”可填写继续保留或取消,并说明理由。如继续保留,理由:参照国家或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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