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现就贯彻落实《广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2〕154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摆在重要位置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2009年以来,我市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省医改办通报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效果评估情况显示,我市在全省地级以上市排名第七位,其中医护人员满意度(86.9分,占总分值10%)和群众满意度(86分,占总分值10%)两个单项排在全省第一,实现了阶段性目标。但这种成效还是初步的和阶段性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的差距。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医药卫生领域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有待继续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还需巩固完善;公立医院改革需要深化拓展;社会力量办医仍需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总量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政府职能转变亟待加快步伐。同时,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集中暴露,改革的难度明显加大。“十二五”期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攻坚时期。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着力在一些关键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对于顺利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目标至关重要。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利时机,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和扎实有效的举措,把这项重大民生工程继续抓紧抓好,为构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准确把握“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重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以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的综合改革,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转变、从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转变、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转变,努力在医保、医药、医疗三个重点领域取得改革新突破,着力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体系,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通过支付制度等改革,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同步增强;公立医院改革有序开展,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体现公益性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卫生资源配置不断优化,多元办医格局基本形成;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基层人才不足状况有效改善;药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药品生产流通秩序逐步规范,医药价格体系逐步理顺;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对医药卫生的监管得到加强。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群众就医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看病就医矛盾得到进一步缓解。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6.8岁,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万以下。
三、着力抓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项重点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不断提升基本医保质量。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到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全面完成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统筹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参加职工医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在校的全日制院校、职校学生统一纳入基本医保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总工会负责)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以政府补助为主、参保人员合理负担的基本医保筹资动态增长机制。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到2015年,政府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80%以上,城乡居民医保达到75%左右,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均工资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区域,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同时要积极探索加强门诊统筹资金管理的有效办法,合理控制门诊医疗服务费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3.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按照管办分开的原则,明确界定职责,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运行新机制。落实政府对医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和经费保障以及法人自主权,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继续实施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通过竞争择优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保管理服务,并加强对其资格准入及规范运作的有效监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编办、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4.改善基本医保管理服务。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使患者就医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2015年,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积极探索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负责)
5.研究制定并完善流动就业人员跨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加快建立涵盖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支付额度时,要把结余降到合理水平。居民医保基金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支付额度时,可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基金累计结余不足9个月支付额度的,应启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调整筹资水平、结算办法等措施控制基金风险,防止基金透支,保障基金安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6.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的实施以及省即将出台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积极推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的改革。住院和门诊大病按病种付费为主,一般门诊按人头付费为主,实现统筹区域内医疗机构和病种全覆盖。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加强医保基金的收支预算管理,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服务提供方的谈判协商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医保基金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首诊。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积极推行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完善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7.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政府财政要按政策落实救助基金,加大救助力度,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实行门诊、住院费用合并救助,其诊疗费用经医保补偿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实行按比例救助,并逐年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到2015年,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60%以上。无负担能力的病人发生急救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政府补助等渠道解决。加快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的“一站式”诊疗费用结算机制,全面实现信息互联共享。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由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负责)
8.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全面贯彻清远市政府制定的《清远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府办〔2012〕141号),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等机制,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总工会负责)
9.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加强商业保险信息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对接,稳步推进信息合作平台建设。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结算。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地税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进一步扩大综合改革的成效。
10.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得的成效,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结合实际,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11.加强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研究。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供货企业配送工作的日常监管,及时向省级药品招标机构反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的意见和需求。将本地所有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纳入电子监管范围。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12.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经常性收支、财政补偿”的办法(清府办〔2011〕50号),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积极研究财政补助由县(市、区)统筹安排的政策,逐步实行按实际工作量计算支付给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办法。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偿作用。财政部门要制定实施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补助办法,扎实做好债务化解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13.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城镇化进程,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由市编办、市卫生局负责)
14.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对未聘人员采取多途径妥善安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一律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同时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卫生局负责)
15.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创新考核制度,将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廉洁行医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基金支付、岗位竞聘、职务(职称)晋升等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
16.建立激励性的分配机制。要从实际出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以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导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生活补贴制度,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共同解决。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25年并立志继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按退休时其本人的职称津贴实行终身岗位津贴。(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7.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按广东省乡镇卫生院主要装备选配要求,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到2014年,为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置X光机、彩超、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救护车(巡诊车)等基本医疗设备。以满足开展必要的检查、治疗等业务需要,持续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条件。(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18.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的方式,探索运用上门巡诊、全科门诊、家庭病床等措施,为社区居民就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推动二级以上医院服务重心下沉,开展巡回医疗,加快建立和完善基层能够有效实施预防保健、社区康复等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到2015年,以县(市、区)为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当地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稳定在80%以上,住院服务达到50%左右。(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19.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录用的临床医师纳入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范围,并支持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到2015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400名以上全科医生,使每万名城乡居民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有全科医生。积极推行家庭医生、家庭病床的服务模式,逐步推行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签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编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负责)
20.促进人才向基层柔性流动。研究组建市医疗集团或市、县医院一体化的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建立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机制,促进人才联动和调配使用,设法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不足的问题。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需求,继续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严格实施县级以上医院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1年以上制度;探索研究降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晋升高级职称的标准制度;制定完善适合农村工作特点的卫技人员职称晋升政策。鼓励城市大医院退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其原单位的退休待遇、单位福利和医疗保障均不受影响。(由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2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积极支持村卫生站建设,大力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站一体化管理。卫生站标准化建设2013年完成257所,2014至2015年每年完成253所。2013年启动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村卫生站人、财、物统一由卫生院管理,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或由卫生院聘用管理,资产、财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核算管理。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通过定向免费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新进入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三)着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努力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22.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和应履行的职责,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降低公立医院负债水平。(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资委负责)
23.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使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进一步规范医院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药物虚高价格,推进阳光采购和集中采购,实行在全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监管”。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医疗机构检查、检验对社会开放,大力推进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因上述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给予补偿。按照总额控制、结构调整、合理补偿的原则,提高诊疗、手术、护理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县(市、区)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4.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准入、监管等全行业管理职能;研究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加快构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与院长职责,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行使。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用人自主权。(由市编办、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5.改革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的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机构或授权理事会确定。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并以体现效率优先的绩效工资分配为主,适当拉大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大力推行全成本核算,加强费用核算和控制,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以缩短平均住院日为主要抓手,完善医保、绩效考核等相关政策,努力提高公立医院工作效率。(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6.大力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县级公立医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十二五”期间,要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采购机制、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探索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的目标。2015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阶段性目标。(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7.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制定落实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控制措施,制止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同时,要加强监管,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实现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严格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考核。加强卫生部门对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院医疗服务资源的10%。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28.创新医院管理服务。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继续扎实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全面落实便民惠民措施,优化服务模式,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流程,方便群众就医。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实行预约诊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落实医疗核心制度,推行临床路径管理,推广应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抗菌药物等药品的临床使用,持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9.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深入实施院务公开、医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行首诉负责制、首诊负责制和医院投诉管理制度,加强医患沟通、护患沟通,努力打造医疗卫生“阳光服务”。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完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调处各类医患纠纷。到2015年,全市80%以上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75%以上的医患纠纷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处理。依法严厉打击“医托”、“医闹”和针对医院、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良好的执业环境,保护广大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其他各项工作
(一)全面开展平价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1.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开展平价医疗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3〕30号)要求,本着“政府补助,医院让利,患者受益”的原则,加强“三个平价”建设。
建设平价医院:各县(市、区)在2013年要通过将现有一些公立医院改成平价医院或鼓励新建民营医院举办“平价医院”,使县域范围内至少设立1所平价医院,规模以一级或以上综合医院为宜;
建设平价诊室:要求在已确定为平价医院以外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设立占门诊资源5%以上的诊室开展试点工作。到2015年,力争平价诊室占医院门诊资源的1/10以上;
提供平价药包: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用于治疗不同类别小病,有一定数量并在收费每包(剂)20元以下(含挂号费和诊查费)的一般常见疾病防治平价药包。(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负责)
2.从2013年起,开展药品平价商店试点建设工作,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建设任务。(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市、县(市、区)财政要对开展平价医院、平价诊室和平价药包的医疗机构减免的费用给予补偿;医保部门要给予政策上的支持,纳入医保和门诊统筹的报销范畴,并在基金年终清算时予以适当倾斜。对“困难群体”在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费用,由民政部门依据《印发清远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8号)政策,给予一定的救助。(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负责)
(二)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4.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5年达到40元以上。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和O-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健康管理。以及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等慢性病管理和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到2015年,以县(市、区)为单位,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负责)
5.健全市、县(市、区)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防治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的实验室。(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6.逐步增加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和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病防控。研究慢性病患者治疗费用补偿的新机制,减轻慢性病患者的就医负担,提高就诊依从性和治愈率。(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7.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农村急救医疗、农村改厕、职业卫生、精神卫生、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卫生应急等对居民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卫生服务。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6%以上,采取措施加大婚前检查力度,促进优生优育。(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妇联负责)
8.加强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安排。(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负责)
(三)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合理调整布局。
9.科学制定(修编)区域卫生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县级公立医院规模。每个县(市、区)重点办好1-2所县级综合医院(含县中医院)。对市中心区域的公立医院(包括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要紧贴市政府提出“扩容提质”的内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加强探索研究,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调整规划布局。(由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
10.继续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妇儿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妇儿科建设。引导各地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养老机构(含民营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发展康复医疗和长期护理,以缓解我市养老场所不足及配套服务能力不强的问题。(由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四)加大支持力度,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1.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制定各类规划时,给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留出足够空间;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12.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发展上规模、上水平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在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非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部分公立医院改制和参与公立医院建设发展。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力争达到总量的20%以上。(由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外经贸局、市外事侨务局、市民政局负责)
(五)积极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13.鼓励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降低中医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积极研究医疗机构应用中医药的激励机制,对中医药使用比例超过50%的住院病人,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5%以上,引导群众更多地选择中医药服务。(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4.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到2015年,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的乡镇卫生院、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站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门诊人次占总门诊人次不少于5%。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负责)
15.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涵盖预防、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的中医药服务体系。2015年市中医院建成5个以上省级或以上重点中医专科,所有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建设一批有中医药特色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6.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严格执行中药质量标准,鼓励道地中药材的规范化种植,大力推进中药产业化,扶持民族医药发展。建设省级以上中医药产学研基地及市级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研究机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科技局负责)
17.继续开展培养名医、创建名科、建设名院和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以及重大疑难疾病防治方面的优势,推动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加强岭南中医药理论研究,打造岭南中医药品牌。加强与港澳台中医药交流合作。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与广州医药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提出的要求,积极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经贸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委台办负责)
(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8.深化医学教育改革,重视医学生人文素养和职业素质教育,清远职业技术学院要结合我市的实际,采取定向培养、集中和对口培训等多种方式,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适用的医药卫生人才。(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19.支持国家重点医科大学在清远建立临床医学院或建立产学研人才培训基地。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儿科医师、康复治疗师以及精神卫生、急诊急救、公共卫生、卫生应急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到2015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数分别达到1.88人、2.07人,医护比达到1∶1.1。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有新进入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专业毕业生,必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医师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及时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七)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20.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地区药品配送能力。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完善药师制度,到2015年,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负责)
21.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严格药品注册审批,提高药品质量水平,实行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药品、挂靠经营、过票经营、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负责)
(八)加强医药卫生信息化和监管体系建设。
22.卫生信息综合平台建设与省同步推进,到2015年,基本建立涵盖业务服务子系统(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健康服务门户站、远程医疗服务)、业务管理子系统(基本药物管理、业务运营管理、绩效考核管理)、监督管理子系统(药品使用监督、医疗服务监督、公共卫生服务监督、医保基金补偿监督)为一体的基层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基本覆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二级以上医院标准电子病历数据库覆盖率达100%。(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23.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积极推进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统一的疾病诊疗规范。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医药卫生法制建设,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与监督。广泛开展廉洁诚信医院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由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负责)
五、切实加强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组织程度。要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要围绕改革的总体目标细化实施方案,作出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按照省的部署,强化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考核评价,列入对领导班子年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把改革推向深入。
(二)坚持齐抓共管。市发展改革局(市医改办)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队伍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组织实施机制,做到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卫生部门要广泛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主力军作用。坚持一手抓改革,一手抓发展,更加积极主动地推进改革;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价格、民政、教育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改革中都承担着重要任务,要全力以赴做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形成改革合力,共同推进改革。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转变投入机制,完善补偿办法,要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四)加强宣传培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切实增强改革信心,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要深入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水平和执行能力,确保改革有力有序向前推进。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