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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3-08-15 08:33:27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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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困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

    《清远市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日

 

清远市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远市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全市渔民的基本情况

渔民人口7843人,其中,非农业人口7270人,农业人口573人。总户数2056户,其中,非农业人口1852户,农业人口204户,分布于北江、连江、翁江、滨江、江的沿江两岸,其中清城区2121人,519户;清新区1131人,395户;英德市4085人,1003户;阳山县296人,82户;连州市210人,57户。归属于21个镇政府(或街道办)23个渔业队(或渔业公司,社区居委会)管理。

渔民主要靠捕鱼或上岸务工来维持生计,小部分靠发展运输业。全市登记发证的捕捞渔船1262艘,60%的渔民家庭靠捕鱼为生。渔船分布在清城293艘、清新107艘、英德728艘、阳山79艘、连州55艘。

二、渔民生产生活存在的困难问题

(一)经济收入低、生活困难

渔民没有土地(耕地),大部分靠捕鱼或上岸务工维持生计,全市共有渔民2056户,其中以捕鱼为主的1262户,全市渔民家庭人均年收入3093元以下有580户,人均年收入3093元—5000元有663户,人均5000元以上有813户。

(二)住房困难

渔民没有土地,世代以船为家,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国家扶持渔民上岸定居,每户分配15-30平方米的小住房,时至现在已50多年,原来的住房已变为危房,并由于人口的增加,几代人同住,部分渔民只能长年以船为家。据调查,全市有362户渔民住在船上,有294户租房住,住房人均5平方米以下有29户,5-10平方米有205户,10平方米以上有1166户,43%的渔民住房比较困难。

(三)社会养老保险困难

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渔民捕捞的鱼产品要上缴国家任务,由国家将渔民列入城镇居民管理,供应城镇居民粮食,行政管理上设立渔业大队,归属当地人民公社管理。改革开放后,鱼产品市场开放,渔民所捕捞的鱼不用上缴国家任务,由渔民自行处理。由于没有组织渔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渔民购买社保要出具原有渔业队的工资单证明才能购买社保,仅此一项已将渔民拒之门外。

(四)转产就业困难

渔民靠捕鱼为生,长年漂泊水上,造成子女受教育程度低且缺乏专业技能。全市7843个渔民人口,中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占60%,初中学历的占30%。由于目前江河捕捞强度大,加上江河污染,以及全市100多座小型水电站及17座拦河坝电站的影响,造成渔业资源日益枯竭,渔民收入更为困难,转产就业更为迫切。但目前国家免费为农民技能培训和扶贫政策未能惠及渔民,渔民无技能、无土地、无资金,转产就业十分困难。

(五)缺乏专用的靠泊渔港码头

沿江渔民有1262艘捕捞渔船,由于没有专用的靠泊渔港码头,长期存在安全靠泊难、渔需物资补给难、防洪防风难、安全管理难等突出问题。

(六)管理体制问题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原设立的23个渔业大队,部分改成渔业公司(清城、清新),部分划入社区居委会兼管,由于大部分渔业队没有集体经济来源,管理人员兼职,既无经费,工资补贴又少。此外,渔民捕鱼长期在外漂泊,面广分散,管理难度大,造成管理不到位。

三、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措施

根据渔民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有关惠渔惠农惠民政策,从2013年起争取用3年时间重点从六个方面解决渔民困难问题。

(一)加强渔民管理

目前渔民的管理体制形式多样,对渔民的管理和服务不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所辖属的渔业队(渔村)的行政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人员,以确保对渔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到位。

(二)解决渔民低保、社会养老保险

大部分渔民属城镇居民,长期靠捕鱼为生,经济收入低,生活困难,没有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一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渔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要纳入城镇居民社会救助管理,申请低保救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的低保政策。二是对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渔民,可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是对原渔业队的职工按粤人社发〔2011〕193号、清人社〔2011〕377号、清社保〔2011〕3号文规定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办理缴费手续,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解决渔民住房困难

    1.渔民安居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尊重渔民意愿,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指导实施,科学规划布局渔民安居点,确定适宜的上岸安居方式。安居优先,满足基本居住生活需要,根据渔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安居住房及配套设施的最低标准,落实政策扶持,强化资金整合。渔民安居资金投入,实行中央补助,地方配套,渔民合理负担,社会支持相结合。已经享受国家公租房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渔民不纳入本次解决住房困难对象。

    2.渔民安居对象和任务:按2012年调查,我市无住房(住在船上)渔民有362户,租房住有294户,这些渔民列为无房户共656户;人均住房5平方米以下有29户,列为缺房户;人均住房5—10平方米有205户,列为住房困难户;全市合计无房户、缺房户、困难户共890户,列为解决渔民安居对象。对象户数认定以户口登记所在地为准,户口登记时间截至2012年6月30日。由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居委会或渔村村委会、公安派出所核准后作为我市解决渔民安居对象。从2013年起分步实施:一是解决符合《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非农业户籍渔民家庭的住房困难。二是解决纳入“全国以船为家渔户居住信息管理系统”渔民家庭的住房困难。三是解决农村低收入(无房户或危房户)的农业户籍渔民家庭的住房困难。

3.解决渔民安居方式:一是按《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标准的城乡中低收入渔民,可按规定发放廉租住房补贴或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渔民,按有关规定缴纳房租。二是根据农业部渔业局《关于申报2013年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项目投资需求的通知》(农渔法函〔2013〕12号)精神,对纳入“全国以船为家渔户居住信息管理系统”无房户渔民,按国家、省相关渔民安居工程政策抓好落实。三是对符合全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农业户籍渔民家庭可按规定申请补助。

(四)解决渔民子女读书问题

 渔民子女读书,以其住所就近的学校就读,不分片区,学校免收择校费。

(五)解决渔民渔船专用渔港码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现渔业队(渔村)的渔船停泊点确认为渔港码头建设用地,并做好建设规划,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改造建设为渔港码头,产权归镇级政府或渔村集体。渔港码头设立渔船专用泊位,为渔民提供渔用物资补给、防洪防风安全靠泊的乡镇渔港码头。根据调查,全市沿江23个渔村有沿河滩地可供建设渔港码头,长期停泊60艘渔船以上的有12个停泊点,可作为我市重点建设的渔港码头(其中清城3个,清新2个,英德5个,阳山1个,连州1个)。按初步规划,每个渔港码头岸线长150米,宽30米—50米,码头坪台面积4500平方米—7500平方米,护岸坡堤300立方米,平台300平方米混凝土地面,预计每个码头需投资180万元合共2160万元,资金筹措方式由各级政府逐年逐级解决。

(六)解决渔民转产转业

 由政府为渔民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指导就业,为渔民增加就业门路。

四、明确职责,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协调领导小组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成立解决渔民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指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扶贫办、市劳动服务中心、清远海事局、北江航道局、广东省渔政总队清远支队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市渔政支队),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的做法成立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从建设幸福清远的高度去帮助渔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充分利用好国家现有政策,同时制定特殊政策措施,解决渔民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的要求,把解决渔民困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做好相关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抓工作的落实。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抓好工作的落实。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解决渔民困难的指导协调工作,抓好渔民解困工作的检查监督和验收,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确保实施方案按期完成。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条件的渔民纳入住房保障

范围。在进行住房保障规划和建设时,把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渔民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享受《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住房保障政策。

3.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按《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十二五“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渔民住房的建设结合保障性住房解决;渔港码头的布点规划待《清远港清远港区总体规划》完善后按规划选址建设。

4.市公安局协助渔民安居对象申请安居的审查工作,负责渔民安居的户口迁移、落实户籍管理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渔民低保申请、审核方案,做好渔民申请低保的核定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渔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救助管理,实现渔民的“应保尽保”。

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渔民技能培训方案,实施免费为渔民技能培训和指导就业。

7.市教育局负责解决渔民子女读书难问题,要在严格执行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继续运用政策,做好规划方案,妥善解决好渔民子女上学的“片区”问题,按就近便利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渔民子女读书问题。

8.市农业局负责“全国以船为家渔户居住信息管理系统”渔民安居工程的申报工作,协助做好渔港码头建设规划工作和渔民转产就业工作。

9.市渔政支队、市水务局、清远海事局、北江航道局负责将上岸定居后的住家船,销毁处理及清除江面废弃和“三无”船只,协助做好渔村渔港码头规划建设工作。

10.市扶贫办负责落实农业户籍渔户的安居工程工作。

11.市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负责渔民安居房配套资金、渔港码头建设资金、渔民免费技能培训、扶贫专项资金的落实,确保解决渔民实际困难的实施工作圆满完成。

12.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解决好辖区内渔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加强对渔民的管理,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切实解决渔民困难。

(三)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落实

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任务繁重,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作,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制定相关政策,保障为渔民解决困难

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困难是社会系统工作,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既要用好现有政策,又要制定特殊政策措施,报市政府审定实施,切实解决渔民这一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

附件:清远市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清远市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困难

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谢杰斌  副市长

副组长:胡兴桂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曾  辉  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赵玉成  市教育局副局长

祝万和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宇翔  市民政局副局长

朱昭斌  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英营  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曾  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马瑞居  市水务局副局长

林祖军  市城乡规划局党组成员、清城分局局长

刘章炜  市扶贫办副主任

陈  导  清远海事局副局长

李显岩  北江航道局副局长

石辉成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副局长

李建琼  市劳动服务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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