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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规划编制及咨询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6-30 09:06:56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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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规划编制及咨询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乡规划编制及咨询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清远市城乡规划编制及咨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乡规划编制(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及城乡规划咨询(以下简称规划咨询)采购工作的效率,有利于选择合资质、高水平、高素质、服务好的规划编制单位和规划咨询服务单位,确保采购工作安全、合法、实效和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及规划编制及咨询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规划项目编制及咨询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根据市政府的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按照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确认的项目编制费用,结合规划编制的特点,本办法将规划编制项目分为三类:

    (一)50万元以下规划编制项目:指经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确认项目编制费用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规划编制项目;

    (二)50万元—200万元规划编制项目:指经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确认项目编制费用大于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小于200万元人民币的规划编制项目;

    (三)200万元以上规划编制项目:指经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确认项目编制费用大于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人民币)的规划编制项目。

    第四条  协议规划编制、咨询单位的产生:

    (一)协议规划编制、咨询单位按政府采购方式中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资格中标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

    (二)协议规划编制、咨询单位的中标单位为12家或以上且不多于20家(含20家);

    (三)协议规划编制、咨询单位的服务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采购人须按公开招标的方式重新选取协议规划编制、咨询单位。

    第五条  50万元以下规划编制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资质、服务、水平、质量、项目及行业特点等因素,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在协议规划编制、咨询单位中确定编制单位。

    第六条  50万元—200万元规划编制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谈判小组从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且在有效期内的协议规划编制、咨询单位中确定3家或以上单位作为参加谈判的规划编制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的需求、资质等级、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相等或相近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规划编制单位。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推荐熟悉规划行业的专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的专家录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人可在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且在有效期内的协议规划编制、咨询单位中选取3家或以上单位作为候选规划编制单位,通过方案竞标,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优胜方案,该方案的编制单位即为成交规划编制单位。

第七条  200万元以上的规划编制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人可在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规划编制、咨询单位中选取3家或以上单位作为候选规划编制单位,通过方案竞标,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优胜方案,该方案的编制单位即为成交规划编制单位。

第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选取参与方案竞标的候选规划编制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参与竞标但未中标的候选规划编制单位,在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确认投标方案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后,可获得一定的方案补偿费用,每家未中标编制单位的方案补偿费用一般为该项目规划编制费用的10%—15%,总的方案补偿费用不超过规划编制费用的30%,且方案补偿费用不纳入规划编制费用中计算。

第九条  当规划编制项目涉及城市重点地段、重要景观节点、重要交通节点等,以及规划编制项目涉及特殊行业,对规划编制有特殊要求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发出邀请,可邀请协议规划编制单位以外的规划编制单位参与方案竞标和竞争性谈判。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编制任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一)规划编制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唯一规划编制单位处采购的;

(二)规划编制项目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属于国家机密范畴且仅能由原规划编制单位继续深化编制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规划的一致性或者与原规划有从属性和配套性质,需要继续由原规划编制单位修改或完善的规划编制项目,且修改或完善项目所需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第十一条  规划咨询项目服务单位的采购主要指涉及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及后期电子文件整理等技术服务提供单位的采购。规划咨询项目独立安排规划咨询费用。

(一)经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确认小于50万元人民币咨询费用的规划咨询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委托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协议规划咨询单位承担;

(二)经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确认50万元—200万元规划咨询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三)经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确认大于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人民币)咨询费用的规划咨询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2013年3月18日印发的《清远市城乡规划编制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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