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一区多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1-09 07:44:46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字体: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一区多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高新区“一区多园”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清远高新区“一区多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清远高新区品牌效应和高新技术产业集聚效应,促进我市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双提升”,根据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和我市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高新区实施“一区多园”管理,进一步突破发展空间和体制瓶颈,引导各分园区突出主导产业,优化产业布局,实现区域优势产业集群发展,提高园区发展层次和产业发展水平,实现以主园区带动各分园区经济、科技、产业协调联动发展格局,促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发展。

第三条  清远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和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资源共享,互利共赢。既有利于激发清远高新区的发展潜力,又有利于充分调动各分园区及所在地政府的积极性,形成“一区多园”共赢发展模式。

(二)创新体制,简政放权。进一步解放思想、理顺体制、转变职能、提升效能、优化服务。

(三)统筹协调,科学发展。将清远高新区主园区建设成为带动全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各分园区建设成为差异化发展、各具特色的专业园区。

第四条  所有纳入“一区多园”管理的分园区,均为依法依规设立的工业园区。“一区多园”的管理不涉及工业园区的设立、变更、调整、人事等事项。

第五条  采取“统一考虑、分步实施、择优试点”的方法,以清远高新区现有区域为主园区,将全市条件成熟的工业集聚区和产业转移园区纳入“一区多园”范围。

第六条  各分园区原名不变,统一加挂“清远高新区XX园”牌子。各分园区的管理范围,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按相关原则自行确定,由清远市高新区“一区多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成立清远市高新区“一区多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区多园”宏观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对“一区多园”的城乡规划、产业规划、扶持政策、管理体制及重大投资等重要事项作出指导。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工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清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联系该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主要包括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分园区所在地政府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科技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分管副局长和各分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同志兼任。

第八条  清远市高新区“一区多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一区多园”管理的各项工作事宜;负责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的筹备及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统筹工作;组织制订“一区多园”管理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文件;跟踪了解各分园区推进“一区多园”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收集、整理、发布“一区多园”管理工作等信息;组织开展“一区多园”管理有关调研工作并提出建议,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协调组织对各分园区推进“一区多园”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协调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协助各分园区做好园区管理工作,主导制定园区规划、产业规划、产业布局;重点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与各分园区互动开放的高新区自主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出台政策措施,推动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提升科技、人才等中介服务能力,服务分园区企业,辐射带动各分园区的发展;争取落户各分园区的项目享受国家、省、市对高新区的政策,制定完善高新区产业促进政策和科技扶持政策,促进主园区辐射带动各分园区产业集聚和科技创新。

第十条  各分园区所在地政府及园区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各分园区当地政府负责分园区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园区的财政、税收管理和配套服务,协调好与清远高新区管委会的关系,落实领导小组制定的园区产业促进政策和科技扶持政策等;各分园区的园区管理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和清远高新区“一区多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按照国家高新区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和园区规划、产业规划,对园区进行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清远市高新区“一区多园”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能,协调、指导主园区及各分园区开展规划管理、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统计(经济数据监测及分析)等各项工作,并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  分园区共享主园区的创新服务平台、孵化平台等科技服务体系资源。

第十三条  分园区享受国家、省、市对高新区的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

第十四条  分园区纳入国家高新区火炬统计评价体系的企业,享受清远市及主园区制定的各项科技扶持政策和各项资金支持,扶持资金从“一区多园”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由各分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企业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分园区参与主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共享主园区招商引资资源。

第十六条  加强人才交流,分园区每年可安排人员到主园区挂职或跟班学习。

第四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高新区的发展定位,在清远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框架基础上,编制清远高新区“一区多园”的园区规划和产业规划。“一区多园”的园区规划和产业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在制定园区建设规划、国土规划和产业规划时,须突出主园区的科技孵化、创新驱动功能和各分园区的产业化承接功能,在各分园区建立若干孵化器和产业化基地,承接主园区的研发成果、孵化项目,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全产业链创新孵化培育体系。同时,充分考虑各分园区间产业的协同和集群发展效应,倡导各园区间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推动“一区多园”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所有纳入“一区多园”范围的分园区,须在“一区多园”园区规划和产业规划框架下,制定分园区协调联动、差异发展的园区规划和产业规划。园区规划和产业规划既要体现国家高新区的发展要求,又要统筹考虑产业布局、产业结构、优势互补等因素,根据产业发展基础、发展潜力和差异化发展等原则,明确2-3个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推动全市各分园区的资源统筹、协同发展。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一区多园”协调发展工作机制:

(一)清远高新区“一区多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集各园区管理机构召开工作协商会议,共同商讨解决“一区多园”实施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发挥主园区的辐射引领作用,建立主园区与各分园区产业协调合作机制,促进主园区与各分园区产业的配套合作,形成以主园区为科技创新中心,各分园区为产业化基地的发展格局。

(三)建立招商引资协调机制,成立“一区多园”招商工作小组,清远高新区管委会与各分园区管理机构派人参与,协同招商,协调制定项目入园标准,对招商项目和入园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分类指导。

(四)各分园区的所有经济指标纳入园区所在行政区统计,各分园区建立国家火炬统计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根据国家火炬统计要求与主园区统计部门加强衔接,每月由主园区负责统计数据汇总和报送工作。

(五)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一区多园”发展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各县(市、区)分园区的科技创新、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等;市财政每年安排48万元“一区多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经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管理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实施单位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清远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