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0项
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40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
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40项)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
附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40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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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市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展改革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
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16号 |
2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市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展改革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
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16号 |
3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对应粤府 55号 |
4 |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
对应粤府 55号 第7项 |
5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变更登记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对应粤府 55号 |
6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全市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对应粤府 55号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对应粤府 55号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对应粤府 55号 |
9 |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探矿权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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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
矿业权交易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对应粤府 16号 第8项 |
10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探矿权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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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 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16号 |
11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采矿权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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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 年第1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 号) |
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
对应粤府 16号 |
12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
市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
具有乙级以上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及小型矿山编写资格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16号 |
13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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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16号 第12项 |
14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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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
《矿山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 年发布)《矿山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 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16号 |
15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 |
市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 |
市国土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16号 第14项 |
16 |
乙、丙级测绘资质申请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丁级测绘资质核准及乙、丙级资质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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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对应粤府 16号 |
17 |
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通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
丁级测绘资质核准及乙、丙级资质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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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对应粤府 16号 |
18 |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丁级测绘资质核准及乙、丙级资质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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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
对应粤府 16号 |
19 |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检定 |
丁级测绘资质核准及乙、丙级资质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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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测绘局1996年发布) |
具有检定资质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对应粤府 16号 |
20 |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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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关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 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
对应粤府 55号 |
21 |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采矿权审批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 |
市、县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审批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对应粤府 55号 |
22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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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
省、市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对应粤府 16号 |
23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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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对应粤府 16号 |
24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对应粤府 16号 |
25 |
市管权限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市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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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 年第14号,2011 年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6 号) |
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对应粤府 16号 |
26 |
市管权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市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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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 年第5 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 年第3 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
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对应粤府 16号 |
2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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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 号,2005年7 月8 日予以修改)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对应粤府 16号 |
2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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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对应粤府 16号 |
2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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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16号 |
30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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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16号 第34项 |
31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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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 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16号 |
3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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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 号)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16号 第36项 |
33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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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
全国范围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察设计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55号 |
34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请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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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局 |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
中国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对应粤府 55号 |
35 |
跨市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达业务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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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
具备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
36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
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的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55号 第27项 |
37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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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2017年7月31日前仍按照原规定办理 |
对应粤府 55号 |
38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
市气象局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2017年7月31日前仍按照原规定办理 |
对应粤府 55号 |
39 |
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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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对应粤府 55号 |
40 |
防雷产品测试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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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产品测试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
对应粤府 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