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质监局关于印发信访问题
法定途径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清远市质监局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清远市质监局
2016年12月26日
清远市质监局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按照清远市信访联席办《关于推动开展我市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局的信访工作,确保群众提出的投诉请求依法依规解决,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在全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意见》(粤信联办发〔2015〕2号)、《广东省质监局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以下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一、信访事项类诉求
对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且不属于应当通过行政许可等行政程序处理或者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工作程序办理。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原则。对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牵头,具体业务对口科室(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应当自市局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法规科审核后将受理情况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书面告知信访人;承办单位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经法规科审核后,报办公室回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初信初访。
信访人向市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诉求的初信初访事项,应由市局办理的,由办公室转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办理。
其他反映非本局及下属部门或人员事项的,能明确有权处理部门的移送有处理权限部门处理;不能明确处理部门的,告知其反映事项非本局职能范围。申请诉求不明确、不清楚的,告知其明确申请请求。
(二)重信重访。
信访人对市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信访请求的,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依《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走复查、复核程序。
信访人对市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省质监局或清远市人民政府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或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终结或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重复向市局提出信访事项的,市局可以启动核查程序进行核查。
核查结论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核查结论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市局不再受理。
(三)一信多投。
属于信访人一信多投的信访事项,若之前提出的信访事项已转相关科室(单位)处理且未回复的,之后提出的同一事实和理由的信访事项转相关科室(单位)一并处理;若之前提出的信访事项已转相关科室(单位)处理已回复的,之后提出的同一事实和理由的信访事项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四)正常上访。
信访人到市局上访,由局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单位)派人接访处理,并协助相关单位或业务机构到指定的场所做好接访工作。
(五)非正常上访。
信访人缠访闹访,不听劝告,严重妨碍局机关工作秩序的,由市局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通报,请公安机关(派出所)尽快派员到场依法处置。
信访事项涉及市局职责范围的到市、省、进京的群体性上访,由局办公室负责接洽,相关科室或单位应当派人立即协助做好劝返和教育疏导工作。
二、涉法涉诉类诉求
对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申请事项,引导申请人就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属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市局书面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
三、举报投诉类诉求
信访人对属于质监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对生产企业等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产品质量问题等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局举报投诉中心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信访人对市局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由市局法规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申诉求决类诉求
申诉求决是指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正常、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
(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三)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五、检举控告类诉求
信访人对市局及其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由局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建议意见、业务咨询类请求
对信访人反映的建议、意见及业务咨询等请求,由市局相关科室(单位)处理。
七、信息公开类诉求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通过信函或互联网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具体途径见市局网站《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由办公室及相关科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