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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6-09-08 07:15:2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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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

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颁布后,我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意见》(清府办〔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实施以来,城镇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绝大部分得到了统筹解决。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实施意见》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辖区内中央、省属驻清单位的奖励对象奖励金发放方式

将《实施意见》第三点“资金承担支付和发放方式”中规定的“3.全市范围内中央、省属单位的奖励对象奖励金按其财政供给渠道支付。”修订为“全市范围内中央、省属单位的奖励对象,其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含县、市、区)办理支付,每年所需资金纳入户籍所在地财政预算”。

对于2009年1月1日起至正式发放奖励金前达到规定年龄的,按本人达到规定年龄时的实际情况,由现户籍地予以补发。

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由单位发放奖励金的新增对象,其户籍在清远市外或2009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并将户籍迁出我市的,按省《奖励办法》的规定,其奖励金由现户籍地发放。

2.清远市外有单位人员的新增对象,其户籍在清远市内或2009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并将户籍迁入我市的,按省《奖励办法》的规定,其奖励金由现户籍地发放。

3.清远市内由单位发放奖励金的新增对象,其户籍在清远市内发生变动的,其奖励金由原单位发放。在执行《实施意见》期间因发生户籍变动而停发奖励金的,在本通知执行后,由原单位进行补发。

三、本通知自2016年9月5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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