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清远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清办发【2018】2号)和《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表>的通知》部署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省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深化各类污染源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清远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3%,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余五项空气质量基本指标年均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并持续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各县(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及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要求,其余五项基本指标年均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并持续改善(具体任务要求详见附件1)。
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按照省下达的任务要求,完成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任务,其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相对于2015年减少6900吨(各县(市、区)VOCs减排任务详见附件2)。
三、工作任务
(一)升级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绿色转型
1. 制定实施准入清单
完成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引导采用公路运输以外的方式运输。(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修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市禁止新建陶瓷(新型特种陶瓷项目除外)、玻璃、电解铝、水泥(粉磨站除外)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 排查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全面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要求,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督导,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督导)
3. 严控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产能
深入实施传统支柱型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路线和行动计划,制定重点转型升级产业目录。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发改委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严格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技术方面的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进一批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重点查清钢铁、有色、水泥、玻璃、陶瓷、化工、造纸、印染、石材加工和其他涉VOCs排放等行业能耗、环保达不到标准的企业。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4. 清理退出重点区域污染企业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各县(市、区)要结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产业政策等要求制定污染企业退出计划,明确时间表和任务单。严格控制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供电局等按职责负责)
5. 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
将VOCs省级、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重点推进钢铁、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金属等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建立对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广先进的行业清洁生产共性技术和设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参与)
6. 加强园区环境管理
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类园区进行环保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鼓励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和有机废弃物回收再生利用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全面推行循环生产方式。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类园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对园区内施工工地和裸露土地等应采取围蔽、覆盖、洒水、保湿和保洁等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定期对园区道路进行保洁保湿,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二)优化能源结构,构建绿色清洁能源体系
7.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未完成年度煤炭总量控制目标的城市,任务结转累加至下一年度,并禁止新建耗煤项目。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居民用散煤全部清零。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339万吨标准煤以下。(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8. 增加清洁能源供给能力
扩大天然气供应规模,加快天然气管网及储气设施建设,天然气管网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及重点工业企业。鼓励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项目,支持用于替代煤锅炉、窑炉。在综合平衡“以气定改”和“以产定气”的条件下,推进工业窑炉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9. 加快燃煤工业锅炉替代及清洁改造
全面摸查在建、已建、拟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制定并实施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锅炉计划。2019年年底前,基本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能稳定达标的分散供热锅炉。2020年年底前,建成较为完善的园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202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按国家要求淘汰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自主选择关停。(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10. 严格工业和建筑节能管理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控制,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到202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比2015年下降17.6%。实现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实时动态监测,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建局等参与)
(三)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智慧绿色交通发展
11. 建设“绿色物流”片区
优化城市公路货运站场布局,逐步清退城市中心区内的公路货运站场和商品批发市场,引导货运站场向城市外围地区发展。完善与货运站场能力匹配的集疏运公路系统建设,减少货运车辆进入城市中心区行驶。以发展枢纽园区经济为导向,推进传统铁路货运场站向城市物流配送中心、现代物流园区转型发展,逐步改变中长距离用公路大规模转运货物的状况,优化公路货运运输结构和货车使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12.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2019年起,全市每年更新或新增公交车全面使用电动汽车(含氢燃料电池汽车,下同),其中纯电动车型占比超过85%。2020年年底前,全市市区公交电动化率达80%以上。2019年起,全市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60%且逐年提高10个百分点。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每年更新车辆优先选用纯电动汽车,全市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纯电动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泥头车电动化替代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全市所有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场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对有安装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停车场、道路停车位和专用固定停车位,逐步增设充电设施。加快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配套充换电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公交站场、出租车和市政车辆集中停放地、物流集中区应优先配建充足的充换电设施。(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局等参与)
13. 完善城市绿色出行交通网络
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大力开展城市交通建设、交通结构、交通组织的优化工程。积极发展社区公交、支线小公交,构筑微循环公交系统,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不同公交体系之间的便捷衔接。完善步行和自行车等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和绿道建设,引导共享交通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市交通绿色出行比例。健全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优化城市交通信号灯设置和配时,着力缓解因施工、交通违法行为、红绿灯配时不合理等引起的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因拥堵而加剧的机动车尾气污染。(市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四)全面深化工业源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4. 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完成钢铁、石化、有色金属、陶瓷等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等15个行业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排污许可规定排污等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2020年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所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纳入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措施的排污单位,应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纳入相关应急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5. 实行工业源达标排放闭环管理
各地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等,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分布、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准确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要求,推行环境检测设备强制检定,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建立本辖区超标排放企业整改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和销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将企业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6. 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
在钢铁、石化、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和工业锅炉逐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实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加强监管,各地环保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性监测,确保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17. 继续推进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治理
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燃煤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为燃料的单台处理10t/h及以上至65t/h(含65t/h)蒸汽锅炉以及各自容量的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持续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2019年年底前,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监督性监测检查,对超标排放的锅炉依法查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进料口安装在线视频监控,且视频监控设施要与环保部门联网。未稳定达标排放的燃气锅炉要实施低氮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8. 开展工业窑炉专项整治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计划,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积极推动钢铁企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力争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参照《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全面实施玻璃行业烟气脱硝治理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推进陶瓷行业清洁排放改造。在保障气源供应的前提下,按照“先合同后发展”的原则,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陶瓷企业“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8〕105号)要求,到2019年全市基本完成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建筑陶瓷生产线脱硝设施建设,确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每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每立方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加强在线监测,确保喷雾塔和陶瓷窑脱硝设施稳定运行。(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等按职责负责)
19.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混凝土搅拌站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管控清单,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封闭、遮盖、洒水等治理。2020年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治理任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0. 实施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减量替代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全市建设项目实施VOCs排放2倍量削减替代,对VOCs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量。城市建成区严格限制建设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项目,新建石油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1. 推广应用低VOCs原辅材料
在涂料、胶黏剂、油墨等行业实施原料替代工程。重点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到2020年,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重点工业企业的低毒、低(无)VOCs含量、高固份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大幅提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2. 分解落实VOCs减排重点工程
2019年年底前,完成省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2020年年底前,完成2018年及2019年公布的市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治理整治,持续动态更新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各县(市、区)对辖区范围内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制定园区VOCs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跟踪评估防治效果。重点推进炼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制鞋、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领域VOCs减排。各县(市、区)按照本辖区重点行业全覆盖的原则,细化分解VOCs减排目标,梳理治理工程项目,形成重点行业VOCs排放治理项目清单,2019年和2020年各县(市、区)累计完成减排治理任务量的75%和100%。对未纳入清单的VOCs排放企业场所和单位,各县(市、区)要自行制定治理计划,并监督开展治理。到2020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减少0.69万吨,重点工程减排量不低于0.17万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3. 加强VOCs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企业登录“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填报并逐年更新相关信息,摸清本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工业企业数量、分布、主要生产工艺装备、VOCs生产和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及效果等情况。要建立本行政区域重点VOCs排放企业污染管理台账,将VOCs排放量10吨每年以上的企业列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VOCs排放量3-10吨/年的企业列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深入推进污染协同防控
24. 加强在用车排放管理
通过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现场核查等各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检测行为。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监管平台,实现排气检测信息与维修信息的互联共享,排气检验不合格车辆必须经维修竣工合格后才能复检,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排气维修行为。全面落实“环保检测、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强化机动车排气路检,各县(市、区)每年机动车抽检数量不低于辖区机动车保有量的百分之一,其中柴油车不低于抽检总数的80%,依法处罚超标上路行驶车辆。加大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强化对排气超标车辆的筛查和处罚。划定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加强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的管控力度,鼓励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高排放汽油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和化油器摩托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5. 组织开展柴油车污染专项治理
各地要聚焦重点时段、重点道路,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OBD、排气状况和尿素加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车辆和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运行车辆,规范车用尿素加注。推动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用车的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加强城际客运、物流、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等柴油车集中停放地的日常监督检查。试行县(市、区)市政、邮政、环卫、建筑工程和城市物流柴油车为重点,对超标排放且具备条件的柴油车,依法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26. 共享和应用机动车监管数据
推进公安交管、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完善机动车监管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排气检验、遥感监测、超标违法、维修保养等数据信息的全面共享。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深入分析机动车污染排放特征和治理重点,对筛查有作弊嫌疑的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注册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车辆检测数据。(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7. 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监管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及在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符合性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2019年起,按要求开展新生产和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2019年年底前,生态环境部门建成本行政区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系统并与省系统联网,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对负责管辖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污监管。鼓励推动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提前淘汰报废或对排气后处理装置进行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代建局等部门依职责落实)
28. 加强船舶排放控制
严格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力争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生产不达标船舶进入船舶检验。落实市级财政保障经费,加强船舶排气污染监测执法能力建设,推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主要港口配置低硫油快速识别和排气污染物远程监测仪器设备,强化船舶用油质量的监督抽检和排气污染状况的实时监控。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港口工作船舶和内河观光船舶。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禁止达到报废年限的内河船舶进入航运市场。(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清远海事局和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清远办事处等参与)
大力推进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2020年年底前,全市50%以上已建集装箱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靠港使用岸电,2020年年底前,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岸电使用率达到100%,鼓励客运船舶靠泊优先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清远海事局、供电局等按职责负责)
29. 加强油品的供应保障和销售监管
全面供应国六排放标准车用汽柴油,且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执行不超过60千帕。2019年起,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对车用尿素、普通柴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照加油站、非法流动加油、销售非标油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添加、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各地要在油品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要在主要物流通道、施工工地等重点区域,组织对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用油和车用尿素进行抽查。进一步完善船用低硫燃油和柴油的供应保障工作,加强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清远海事局等参与)
30. 加强油气回收监管
落实成品油销售、运输、存储企业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运行。将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作为闭环系统加强管理,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检查和检测,每年要对所有加油站、储油库进行至少一次油气回收系统检测。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20年6月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城区内的所有加油站,以及年汽油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需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六)加强面源综合防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31. 精细化管控施工扬尘
全市要按省统一要求建立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清单,并每半年实施动态管理更新,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建筑工地必须严格落实好“八个100%”(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不用时100%覆盖、工地砂土100%保湿、工地运输道路100%硬底化、工地现场100%洒水降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施工现场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工地出入口20米范围内100%冲洗干净且无积尘)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出入工地的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密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出)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参与)
要建成全市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控管理平台。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全部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牌照,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所有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管理平台联网。完善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机制,实现部门间共享,将监测数据作为扬尘超标监管、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停工、错峰施工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参与)
32. 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整治
制定混凝土搅拌站标准化建设和管理规定。混凝土搅拌站厂区地面全面硬底化、道路保持清洁,未硬底化空地进行绿化,物料堆场原则上应储存在仓库内,厂区每半天至少冲洗地面一次。厂区门口设置喷淋设备,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在驶离生产厂区和归站均要进行冲洗,严禁车轮带泥上路。骨料料仓、搅拌楼(站)、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等设施、设备均进行全封闭,安装降尘装置;搅拌主机、筒仓配备收尘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33. 全面深化道路扬尘防控
推广应用全封闭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鼓励老旧运输车辆淘汰更新。202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运输车辆100%实现全封闭运输。定期进行全封闭式运输车车容车貌和封闭性能验审,未实现全封闭运输的车辆不得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定期组织对运输车辆“扬撒滴漏”、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泥头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负责)
提高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推广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采取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城市建成区内主、次干道以及国道、省道尤其是穿过城市建成区的路段清扫、冲洗次数合计每天不少于4次,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随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清洗污染严重的路面时,需反复冲洗,直至路面无积尘。加强道路绿化养护。 各县(市、区)政府需制定、落实洒水细化方案,安排每天的道路清洗计划,内容包含洒水时间节点、行车路线、洒水车设备功能、洒水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以及主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报市环委会备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路管理中心等按职责负责)
34. 排查整治堆场、矿山、码头扬尘污染
2019年年底前,完成各类露天矿山、堆场、余泥渣土受纳场摸底调查,建立整治清单。强化对露天矿山、渣堆、料堆、灰堆及裸露土地降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裸露土地应植草复绿或覆盖防尘网。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治完成应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业整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继续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力争于2020年年底前全市煤炭、矿石码头实现挡风扬尘墙建设和运输系统封闭。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墙建设和封闭装卸、运输系统改造。未完成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的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港口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巡检。(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35. 加强生活服务业VOCs污染防治
在汽修行业推广应用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202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未实现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的汽修企业,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大力推进干洗行业VOCs综合整治。2019年年底前,全市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干洗机保有使用情况清查建档。2020年年底前,淘汰所有开启式干洗机,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废渣废液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推行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和第三方治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各县(市、区)对250个餐位或以上的餐饮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油烟治理监督执法检查,对250个餐位以下的餐饮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餐饮行业油烟治理监督执法检查,确保餐饮油烟治理和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36. 严禁露天焚烧
严格落实市县镇三级政府秸秆禁烧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加强露天焚烧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推动实现秸秆全量化利用。(市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林业局等按职责负责)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废弃物。建立健全城市建成区禁止露天焚烧废弃物的长效监管机制。(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100%划定为烟花爆竹禁燃区,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烟花爆竹禁燃区范围,自2019年起,通过严控销售渠道、严控禁燃区域等措施,实现禁燃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市公安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37. 积极防控农业面源污染
大力推广科学施肥,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七)强化联防联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38. 配合推进区域联防联控
深化“广佛肇+清远、云浮、韶关”经济圈内部环保合作,积极参加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实现区域内城市间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台账和在线监测信息共享,配合开展城市交界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参加秋冬季污染防控区域联合会商,参与开展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和市气象局、清远海事局等参与)
39. 修订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按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完成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将应急减排措施分解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建立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清单,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依法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和区域应急联动,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在保电网安全、保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采取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应急减排措施,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效果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和市供电局等参与)
40. 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
提高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预报。当预测到区域出现大规模污染天气时,发布预警信息,实施区域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全市按级别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使污染过程缩时削峰。(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负责)
41. 强化重点时段大气污染防治
以减少空气质量超标天数为目标,狠抓夏秋季臭氧(O3)及冬春季PM2.5污染防治。提前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强化防控实施方案,以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为重点,督促相关排污单位落实错峰生产和强化减排措施。开展重点时段强化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八)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科学决策能力
42. 建立完善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
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联动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管理机制和VOCs源谱调查机制,建设大气污染源动态管理平台,常态化开展区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与更新工作。力推建立全市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台账式动态更新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3. 系统提升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
市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和化工园区要配备VOCs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VOCs检测仪,形成定期进行VOCs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VOCs监督执法。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升级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实现超标、异常数据实时监控,对自主验收备案企业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指引和管理。所有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水泥、陶瓷、玻璃、钢铁、有色等行业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和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工业锅炉,均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要建设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4. 建设环境空气组分监测网
优化、调整、扩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现所有县(市、区)监测子站建设与联网全覆盖,加强降尘量监测,各县(市、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在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作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推动空气质量监测网络VOCs监测基础能力建设。石化、化工园区要于2020年年底前形成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能力,逐步完善组分在线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和监测监控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参与)
45. 严格监测机构监督管理
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对第三方监测机构实施严格管理,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对比、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查处,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6. 加强重点领域数据共享
建立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能源消费状况动态监控、统计机制。2019年年底前,实现全市重点行业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煤炭、燃料油、天然气和电力消费量,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销售量逐月统计制度。建立宏观经济、能源、产业、交通运输、污染排放和气象等数据信息的跨部门共享机制,深化大数据挖掘分析和综合研判。(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和市供电局等参与)
(九)凝聚全社会合力,提升共建共治水平
47. 定期开展联合监管和督查执法行动
通过联动检查与交叉执法、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执法等多种方式,重点监督检查“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和落后过剩产能清理整治、工业炉窑改气治理、VOCs企业排放控制、柴油车治理、施工工地扬尘和工程机械排放防控等情况。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保持污染源达标监管的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针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督促各地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控措施,解决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清远海事局等参与)
48. 深入推进环保信息公开
定期公开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程度月度排名,全面披露环境空气质量、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情况、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和“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等方面环境信息。政府每年定期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告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决策和相关建设项目的意见。各县(市、区)要主动及时公布本地区大气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畅通的生态环境投诉渠道,鼓励开展市民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9. 加强打赢蓝天保卫战宣传教育
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宣贯,定期开展各级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生态环境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干部教育和市民教育培训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按职责负责)
加大蓝天保卫战宣传力度,市主流媒体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题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重大违法案件和损害群众健康、影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污染问题。灵活运用原创发布、微视频、在线访谈等形式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生态文明理念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认同和支持。(市委宣传部牵头,清远电视台、清远日报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书,科学安排指标进度,进一步压紧压实环保责任,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各牵头单位在推进工作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参加部门,各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按“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强化考核激励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规定,考核不及格的地级市,省政府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现区域环评限批,取消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市考核不及格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以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参与)
(三)加强监督检查
加大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做好蓝天保卫战的资金保障工作,资金投入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强化污染防治、重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保障,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确保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县(市、区)应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对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的地方,市、县(市、区)、街镇各级财政资金可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奖惩。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局、金融局参与)
附件:1、2019-2020年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2、2019-2020年各县(市、区)VOCs减排任务表
附件1
2019-2020年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地区 | 项目 | 2019年 | 2020年 |
清城区 | 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 | ≥91% | ≥93% |
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 | ≤35 | ≤34 | |
清新区 | 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 | ≥92% | ≥93% |
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 | ≤31 | ≤31 | |
英德市 | 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 | ≥95% | ≥95% |
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 | ≤35 | ≤34 | |
连州市 | 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 | ≥94% | ≥95% |
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 | ≤32 | ≤31 | |
佛冈县 | 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 | ≥96% | ≥96% |
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 | ≤35 | ≤34 | |
阳山县 | 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 | ≥97% | ≥97% |
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 | ≤29 | ≤29 | |
连南县 | 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 | ≥97% | ≥97% |
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 | ≤29 | ≤29 | |
连山县 | 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 | ≥97% | ≥97% |
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 | ≤25 | ≤25 |
注:其余指标不超过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附件2
2019-2020年各县(市、区)VOCs减排任务表
序号 | 地区 | VOCs减排任务(吨) |
1 | 清城区 | 3170 |
2 | 清新区 | 900 |
3 | 英德市 | 1650 |
4 | 连州市 | 15 |
5 | 佛冈县 | 1150 |
6 | 阳山县 | 15 |
合计 | 6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