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19016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推进专利
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专利资助应遵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专利资助政策,扎实推进专利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已出台的《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8〕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专利资助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办法》部分资助政策,具体包括:
(一)第一大点第2点“大力扶持专利代理机构”规定的资助;
(二)第三大点第5点“大力开展企业专利申请‘灭零’活动”规定的资助;
(三)第三大点第6点“积极开展企业专利申请‘增量’活动”规定的资助;
(四)第六大点第18点“加大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力度”中有关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资助以及发明专利授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资助。
二、严格专利资助的范围和标准
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专利资助政策,对于专利申请的资助范围仅限于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对于未授权的国内专利申请,不应给予任何形式的财政扶持。专利资助应以补贴部分专利申请成本为基准,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专利代理服务费的资助对象应仅限于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提交的专利申请。
在实施专利资助时,应有明确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多级资助或关联政策叠加,对同一件专利反复资助,资助金额超出缴纳官费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对个人的年度专利资助数量一般不超过5件。
三、加强财政资金监督和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行为的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申请相关财政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做好政策协调与衔接
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要做好政策前后有效衔接,规范资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若本补充通知规定与我市现有政策不一致,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本补充通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