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0015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
办法》的通知
清府函〔20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为困难群体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清远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资金分担比例按《转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清人社函〔2018〕176号)规定执行,即由清远市本级财政、各县(市、区)财政按1:9比例负担。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除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外,其余县(市、区)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余下15%资金由清远市本级财政、各县(市、区)财政各负担7.5%。
三、对年满65周岁未满80周岁参保人每人每月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年满80周岁以上参保人每人每月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以下简称高龄加发),各规定年龄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不做叠加。高龄加发资金由清远市本级财政、各县(市、区)财政按1:9比例负担,高龄加发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实施。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按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由清远市本级财政、各县(市、区)财政按1:9比例负担。
五、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加发标准,具体加发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六、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继续按照原标准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
七、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执行,原《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清府〔2014〕85号)同时废止。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