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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0-10-27 15:32:3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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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的通知

 清府函〔2020〕185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清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2020年10月

 


 

目 录

 

1. 总则.......................................... - 1 -

1.1 编制目的...................................... - 1 -

1.2 编制依据...................................... - 1 -

1.3 适用范围...................................... - 2 -

1.4 工作原则...................................... - 2 -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 3 -

2.1 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 3 -

2.2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 4 -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 6 -

3. 监测与预警................................... - 10 -

3.1 监测......................................... - 10 -

3.2 预警分级..................................... - 11 -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 11 -

3.4 预警措施..................................... - 13 -

4. 应急响应..................................... - 14 -

4.1 响应等级及减排比例........................... - 14 -

4.2 响应程序..................................... - 15 -

4.3 响应措施及措施落实........................... - 15 -

4.4 信息报告..................................... - 21 -

4.5 信息公开..................................... - 21 -

4.6 应急值班..................................... - 21 -


 

4.7 应对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 21 -

4.8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 22 -

4.9 总结评估..................................... - 22 -

5. 应急保障..................................... - 23 -

5.1 人力资源保障................................. - 23 -

5.2 预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 23 -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 - 23 -

5.4 资金保障..................................... - 24 -

5.5 其他保障..................................... - 24 -

6. 附则......................................... - 24 -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 24 -

6.2 预案实施时间................................. - 25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清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预警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5)《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6)《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7)《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

(8)《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8〕875号)

(9)《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

(11)《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4)《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加强日常预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在重污染天气下,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直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大气污染点源的日常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能力,科学预测大气污染情况,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根据预警级别同时启动响应程序,提前做好落实应对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由市人民政府成立清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路事务管理中心、市代建局、清远海事局、清远市气象局、市供电局、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连州市人民政府、佛冈县人民政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阳山县人民政府。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参加跨市级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的应对工作。

(2)根据重污染天气事态发展态势,决定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及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预报预警组、宣传报道组、督导检查组。

2.2.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大气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应对工作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做好协调和信息联络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及应对工作情况;组织修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总结评估、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2.2.2 预报预警组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会商研判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分析和预报,市气象局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共同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预测网络布局。

2.2.3 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清远广播电视台、清远日报、移动清远分公司、联通清远分公司、电信清远分公司等。负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的发布内容,组织、督导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的发布、宣传工作。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2.2.4 督导检查组

督导检查组由市纪委监察委牵头,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路事务管理中心、市代建局,负责对相关县(市、区)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监测、预警、响应及减排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直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督导各县(市、区)对应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对空气质量持续恶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以及履职尽责不力、重大工作推动缓慢的市直单位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的发布内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等信息的发布;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市发展改革局:参与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划。

市教育局:督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健康防护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弹性上课等应对防护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和督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提醒群众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的宣传平台。

市公安局: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强化对禁放区域管理;做好大型集会的管控工作;指导交警支队做好全市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负责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等交通管制应急措施,加强柴油货车的管控;指导各县(市、区)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市级预案编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污染天气应对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当地大气污染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和监督全市矿山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和运输管控要求。负责成片开发土地和闲置土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整改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修订《清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推动开展应急演练;负责本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会同市气象局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研判及预警工作,完善会商制度;加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预测、预报、预警、响应及应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查市直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等职责落实情况以及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组织专家对大气污染状况和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治污染的持续建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的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实现“六个100%”、督促县(市、区)住建部门组织落实所辖范围内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实现“六个100%”;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负责对工地范围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实施交通建设工地、易产生扬尘污染码头、营运车辆及非营运危险品运输车辆高污染机动车管控等应对方案。根据不同等级应对响应措施要求,督促所管辖施工工地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负责组织落实市区范围内港口地面的保洁保湿。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施工工地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严禁秸秆焚烧应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露天焚烧秸秆巡查。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宣传工作;指导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制定实施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负责旅游景区(点)等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空气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督导、协调卫生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加强监管违法排污企业。负责配合做好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开展机动车燃油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燃油、煤炭等违法行为;负责生产、流通环节商品煤、成品油质量监管,做好产品质量检验等服务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道路扬尘、运输抛洒等扬尘污染控制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所辖范围内道路遗撒,负责管控建成区生物质物料和垃圾、废弃物等露天焚烧行为;组织开展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巡查。负责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负责落实市区主要交通干道保洁保湿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市区范围内露天停车场保洁保湿。

市公路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国道、省道道路清扫与洒水措施。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尚未出让的闲置地块扬尘控制措施。

市代建局: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建筑工地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

清远市气象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完成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体系建设;负责全市气象条件分析、预测和预报工作;及时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气象信息;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在具备气象条件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供电局: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建筑工地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

清远海事局:负责协调落实高污染机动船管控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并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组织修订并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并定期更新,确保措施可落地、可操作、易核查;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操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启动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健康防护措施。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大气国控站点周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和《市领导在<关于调整国控站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的请示>的批示》职责分工开展重污染应急工作,其余工作纳入清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预报预警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日常预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开展本市未来72小时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及其后48小时重污染天气趋势预测分析。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跟踪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为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参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类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为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在上述预警分级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预警分级条件,对本预案的预警分级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3.3.1发布时间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3.2 发布程序与方式

(1)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组应及时组织会商,确认预警意见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意见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首要污染物、建议预警等级等内容。

(2)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意见,经副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橙色、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意见,经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

(3)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广东省会商结果,预测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或区域预警条件,按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的预警信息进行发布,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落实区域应急联防联控。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件后于2小时内,发布预警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5)宣传报道组在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于2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平台、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

3.3.3 预警信息发布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3.3.4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预警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相同。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及时采取预警升级措施。

3.3.5 预警响应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本单位职责及实施方案发布相关信息,启动相应预警措施。

3.4 预警措施

(1)黄色预警措施

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平台等渠道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并提出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

(2)橙色、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黄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强度和变化趋势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对重污染区域相邻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了解,并及时报告,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购物商场及商业区办公楼列等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等级及减排比例

对预警等级,实行3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原则上应不低于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

4.2 响应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指令。市直成员单位接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通知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的情况。

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宣传报道。

4.3 响应措施及措施落实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市直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响应级别落实相应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应急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加大对企业停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焚烧、违法经营使用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保障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

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会商意见,结合实际污染发展趋势,要求重点区域(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和佛冈县)内的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减排目标。

4.3.1 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尽量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②指引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③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倡导单位和公众绿色生活,将空调、冰箱等各类家用或商用耗能设备调节到节能模式。

④倡导公众拒绝露天烧烤。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督导检查组加强对黄色预警管控企业、电力生产和供应等保障类企业督导检查,保障各类煤堆、料堆、渣堆防尘措施到位,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玻璃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企业停止使用国四以下标准车辆运输物料。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市区所有房屋建筑、拆迁、市政、道路、水利、绿化、通讯等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省、市重点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城市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清扫和洒水频次,渣土运输车辆禁止在市区通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除外)。

4.3.2 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②指引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停止所有户外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④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倡导单位和公众绿色生活,将空调、冰箱等各类家用或商用耗能设备调节到节能模式。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机制。

(3)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对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督导检查组加强对橙色预警管控企业、电力生产和供应等保障类企业的督导检查,保障各类煤堆、料堆、渣堆防尘等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及工业园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抢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常车辆进出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玻璃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参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橙色预警车辆运输减排要求执行。在市区内实行交通管控,禁止重型载货车通行(运输瓜果蔬菜等新鲜农产品车辆及清障、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除外)。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砂浆现场搅拌、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浇筑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加强施工工地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省、市重点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

4.3.3 I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②指引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采取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指引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采取弹性教学或听课等防护措施。

④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⑤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倡导单位和公众绿色生活,将空调、冰箱等各类家用或商用耗能设备调节到节能模式。

④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合理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⑤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机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督导检查组加强对红色预警管控企业、电力生产和供应等保障类企业督导检查,保障各类煤堆、料堆、渣堆防尘措施到位,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及工业园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抢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常车辆进出超过10辆次)的单位中重型载货车辆禁止公路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玻璃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企业参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红色预警车辆运输减排要求执行。在市区内实行交通管控,禁止中重型载货车通行(运输瓜果蔬菜等新鲜农产品车辆及清障、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除外)。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外,所有建筑工地停止户外作业。省、市重点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

4.4 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成员单位实行日报制度,每天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的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有关情况。

4.5 信息公开

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平台、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公开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6 应急值班

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

4.7 应对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1小时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应于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

督导检查组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4.8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预警等级调整或预警解除批准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调整或终止应对措施。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对行动,并向市应急指挥部上报应对工作的有关情况。

4.9 总结评估

4.9.1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记录,建立档案。

4.9.2 预案演练

预案演练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污染天气预测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专家技术保障,加强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管和调度的能力;生态环境、气象、卫生等部门应加强环境预测预报、环境监察、医护应急人员的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人员及时到位,实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业务培训。

5.2 预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预测网络的布局和覆盖,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预测预警平台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预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研判机制。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工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在应急响应状态下,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单位确保应急联络信息畅通。

5.4 资金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人力资源培养、监测与预警、信息收集处理等工作,大气污染应急保障和日常运作资金在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中予以保障。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监测与预警能力的应急保障建设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5.5 其他保障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加强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制度;及时进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4年5月13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清远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清府办201427号)自本预案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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