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0025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函〔20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9日
清远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优化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和《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门前三包”工作。
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主体对责任区域内的卫生、绿化和秩序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责任主体“门前三包”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门前三包”的宣传动员和日常巡查工作。
本市各级公安、财政、工信、教育、住建、交通、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门前三包”的宣传引导工作,增强全社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门前三包”责任制,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门前三包”工作的良好氛围,并对违反“门前三包”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门口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公园、公共广场、机场、车站、码头、港口、公共停车泊位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人负责;
(三)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广场、商店、宾馆、饭店、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由该场所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及其围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由本单位负责;
(五)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和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整治土地、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根据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 下列区域为责任主体的“门前三包”责任区域:
(一)责任主体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主体所有或者使用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三)责任主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的临街门口及其两侧建(构)筑物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
(四)集贸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停车场等责任区域和已划定建筑红线的责任区域,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执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每个责任主体进行实地摸排调查,了解各责任主体的经营面积、业态以及需求等具体情况,并对各责任主体的“门前三包”责任区域进行详细测量和合理划分。
按照第一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区域或者公共设施,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责任主体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包含但不限于责任主体、负责人、责任区域、具体责任和权利、考核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责任区域应当有清晰的四至示意图,明确责任区域的边界以及横、纵、立向的长度。
第十条 责任主体应当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
责任牌应当包含但不限于负责人、责任区域、具体责任和权利等内容。责任主体或者负责人变更、责任牌破损或者字迹不清的,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进行更换。
“门前三包”责任牌样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样式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应当在责任区域内履行下列责任:
(一)包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倾倒污水,不乱丢弃瓜皮果核、烟蒂纸屑,无蚊蝇滋生地,无渣土、废弃物堆积等影响环境卫生的现象。
(二)包市容秩序:维护门前市容秩序,无乱停乱放车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贴乱写乱画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
(三)包绿化设施:门前路面无破损,无破坏照明、排水、排污等公用设施的行为;无占用绿地,无损坏苗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现象。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在责任区域内有权对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绿化保护和市容秩序的行为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可报告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
(一)车辆乱停乱放或者未按规定停放;
(二)随意丢弃瓜皮果壳、烟蒂纸屑等;
(三)随地吐痰、便溺;
(四)随意倾倒装修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拉乱挂、乱贴乱写乱画;
(六)擅自损坏苗木花草、绿化设施、市政设施和环卫设施等;
(七)争吵谩骂、遛狗不牵绳、卧椅睡觉或者占道打麻将、下棋、打牌等。
第十三条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处理机制,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反“门前三包”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负责“门前三包”范围内及周边公共区域清扫保洁的环卫单位及环卫工人应当定时收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垃圾桶(箱)的垃圾,保障垃圾桶(箱)洁净卫生。
第十五条 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化作业服务单位应当重视“门前三包”范围内的道路和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设施,及时补种缺损的树木花草,提升绿化美化效果。
邮政、电力、水务、电信、交通等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开展“门前三包”范围内权属公共设施的保洁和养护工作。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社区、分行业、分责任网格”的管理模式,加强“门前三包”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责任主体“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履行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应当责令责任主体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鼓励社区督导队、小区保安队等自治力量加强对违反“门前三包”相关规定行为的劝导,敦促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智慧城市建设与发展,建立“门前三包”信息化管理平台,通过手机软件、网上平台等信息化方式,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制定考核方案。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纳入年度文明单位评比、创文工作绩效考核。
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社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对考核成绩突出的责任主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可以予以一定的资金奖励;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当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门前三包”责任主体的摸排调查、责任履行情况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负责“门前三包”范围内及周边公共区域清扫保洁的环卫单位及环卫工人有权对责任主体的“门前三包”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环卫单位及环卫工人的日常监督情况纳入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公安部门的日常监督情况纳入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应当建立“门前三包”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电话、公众号、网站等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核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门前三包”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将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在未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一)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三)随地吐痰、便溺的,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主要街道临街的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装饰装修、搭建雨棚、遮阳蓬帐,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统一规范设置的,责令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主要街道临街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窗外、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电线杆、灯柱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刻画、涂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损坏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遛狗未束带牵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九)违法占用广场、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主体或者其他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文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