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1016
清府办〔202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8〕12号)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梳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现决定继续施行该《办法》,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7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将另行通知。
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8〕55号).doc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