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2005
清府办函〔2022〕5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清远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鼓励创业创新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的通知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避免出现新旧政策相冲突的现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鼓励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6〕50号)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3日